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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职工退休后被返聘为环卫工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但不等于公司可以放手不管。对于出了工伤的员工,公司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3岁的毕彩连是临海的一名环卫工人。10月20日早上7点40分左右,她在临海崇和门广场附近清扫。旁边小巷飞速开出一辆面包车,撞上一辆马自达轿车,又冲向人行道发生侧翻,将毕彩连压在车下。从事故发生到11月2日,共花掉治疗费7万元。按道理,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其家人应女士说,环卫所除了事发第二天送来1万元钱,说这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便不再过问,“我们去问,环卫所的领导说这不算工伤。”(11月3日《钱江晚报》)
按照事件的性质,毕彩连因车祸受伤,除了应由肇事者赔偿,在公司也可申报工伤。但是,却被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他们的理由是,因为她已经超龄,和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
因为超龄,公司用工的确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劳务合同职工因工受伤,公司真的不能申报工伤。这不仅仅因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且因为已经退休的人员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了。可这并非答案的全部。也就是说,虽然职工退休后被返聘为环卫工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但不等于公司可以放手不管。对于出了工伤的员工,公司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对于63岁的毕彩连,公司只给予人道主义救助是不够的,甚至远远不够,环卫所的说法不对。
职工出了工伤公司不愿赔偿,显然,这与公司的用工思路即“小九九”有关。
其一,有些公司使用劳务工人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毫无疑问,公司雇佣一个退休职工,远比录用一个正式职工要省钱省心,不用上五险一金,也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不管从哪个角度测算,其性价比都是合算的,性能不错,价格不高。在这方面,不能不说,一些老板有着精算师一样的脑瓜,很精明。
其二,公司使用劳务工人的目的,还是为了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动合同是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的明显区别在于,合同性质不同、合同目的不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主体及其关系不同、法律调整不同、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正因为有这些不同,一旦发生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由于所适用的法律有别,公司所付出的代价就小得多。比如说,按照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职工就要支付双倍赔偿金,而按照劳务合同,就可以一辞了之。
但是,发生意外就成了例外。比如毕彩连因工出了车祸,尤其是别的没有外力导致的工伤,申请工伤行不通,超龄受伤“不算工伤”就只能算企业内伤,公司就得自己兜底儿赔偿了。从这个角度而言,职工出了意外,公司的代价更大。可见,那些平时用工弯弯绕的小聪明,在这里就成了大愚蠢。划得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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