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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依法治会”成为工会工作“关键词”
本报评论员
//www.workercn.cn2016-01-05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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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部署。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会工作的法治化,一个基本要求是各级工会组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基本目标。而有法可依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前提和基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既是北京市对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整体部署的落实,也是对新时期工会工作法治化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此前我市施行的《实施办法》,是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订的。十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队伍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目前全市法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数量统计,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已建工会组织28.4万个,建会率为62.76%,会员629.3万人,职工入会率64.1%;全市共有17个区县级总工会,326个街道乡镇工会组织,建立了工业(国防)、建筑、交通运输、服务、教育、金融、市直机关、政法卫生文化等8个市级产业工会,有145个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工会。而这些变化带来的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矛盾多发,出现了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困难、企业集体协商机制不畅、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等影响职工权益和工会组织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靠工会“赤膊上阵”、“单打独斗”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工会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环节。解决这些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只有靠法制的力量来通盘规范。此次新修订《实施办法》,以《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和中央、市委文件要求为依据和指导,在规范工会依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定工会、企业和相关主体责任,调整劳动关系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工会组织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等方面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比如,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工会法》的范围相对狭窄,没有将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包含在内,这对想入会的劳动者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对工会组织突破“建会难”产生了一定的制约。所以,新修订《实施办法》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的规定,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在解决建会难的问题上,通过上级工会指导、维权制度倒逼、服务吸引职工等综合手段来促进会员建会和争取企业的支持。

  再如,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旧的法规只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建立职代会制度,而对于非国有企业则缺乏相应规定,这不利于一些非国有企业落实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不利于工会组织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谈判。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建立职代会制度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这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还有,在强化工会工作的保障方面,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对未建会企业,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增加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

  可以说,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比较全面地涵盖了工会工作的所涉及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为我们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如果把《实施办法》执行好了,落实到位了,工会的职能就基本实现了。

  所以,我们要借着《实施办法》开始施行的势头,让“依法治会”成为工会工作的“关键词”,不断强化依法治会的理念、思维和方式,提高各级工会组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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