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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应届毕业生小羽(化名)遭遇了一次最感无力的就业性别歧视:到用人单位实习3个月,在最后才知道单位的“底牌”——只需要男生,她因性别原因被拒之门外。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再次遭遇到性别歧视,让她们更绝望的是,“只限男生”这类性别歧视字眼在招聘公告中已经很少见到,而是以更隐性的方式出现。(5月27日《湖南工人报》)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让国人欢欣鼓舞,而且法律法规同时跟进,明确女职工生育二孩享有的法定带薪产假,有些地方法规重申或规定了女职工应享有痛经假,政府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强调要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正所谓“福兮祸之所伏”,年轻女性就业却变得更难了,女性就业隐性歧视凸显出来。假如年轻女性不能顺利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她们来说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我国法律早已规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却很难操作。据有关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招聘性别歧视,可法律案例中因就业性别歧视维权案例极少。在公开报道中,好像只有三起就业性别歧视案件。
第一起是2013年12月,山西籍女大学生曹菊(化名)因在应聘中遭性别限制,诉招聘单位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结果公司放弃辩护权,双方达成和解,这起案件被称作“中国性别歧视第一案”。第二起发生在浙江杭州,河南女大学生郭晶诉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涉嫌就业性别歧视案,2014年11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学校赔偿郭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这起案件被称为“性别歧视胜诉第一案”。第三起是2014年9月,一吉林籍女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北京邮政速递的快递员,但总公司得知她是女性不同意和她签劳动合同,2015年1月,她诉北京邮政速递性别歧视,顺义法院立案。
虽然女性尝试依法维护就业权利,但用人单位也随机应变,采取不收不看女性递交的简历、不给女性复试或面试机会等方式,或以行业某项工作不适用女性的规定做挡箭牌,以隐性就业歧视拒绝女性。而隐性就业歧视维权相当困难,因为和招工单位形成不了劳动关系,不属于政府劳动监察监控的范围,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而法律的粗线条规定和缺少案例作指导,法院审理起来很困难。
就业性别歧视,从企业用工来说更多是因为利益。女职工生育是自然法则,但对遵纪守法的用人单位确实是个负担,二孩政策让用人单位更为利益忧心忡忡。破解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需要破解守法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失问题。在政府公益性财政不能加大对生育女性投入的当下,除了法治教育外,比较可行的是整合建立女职工生育基金,强制各类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以降低守法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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