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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缴社保”侵害的不只是员工的权益,从长远看对企业也并非毫无风险。一方面,劳动者有权随时向相关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企业不但要给劳动者全额补缴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甚至还要缴纳比较高额的滞纳金,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企业在社保上玩猫腻儿,必然留不住人才,企业自身就难有长远发展。
8月26日,国内最大的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2016《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调研显示,2016年企业按最低下限基数缴纳社保情况尤为突出,这反映出企业社保合规已经逐步走过了“不缴社保”、“迟缴社保”的阶段,进入“缴了但基数不足”的阶段。调查显示,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单位仅占25%,这意味着大部分企业员工的社保被“降低标准缴纳”,影响今后的待遇享受。(8月29日本报6版)
企业足额缴纳社保,员工才能享有合法的权益。一些企业之所以敢不缴社保、迟缴社保、低缴社保,一则是企业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漠,最显著的是试用期未按规定及时参保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二是社保基数偏高,企业压力大;三是对不缴、少缴社保基数的企业的惩治偏软,加之员工维权力量不足等等,纵容了企业“违规”对待社保。
实际上,“企业低缴员工社保”,是长期以来社保缴费存在的问题。也正因为对这种行为喊得多,管的少,尤其是不敢、不屑于真正较真,依法办理,从而导致了一些企业对社保缴纳不积极、不重视,能拖就拖,能逃就逃,弄虚作假;甚至有的企业,不是依法依规缴纳,而是看领导的脸色行事;尤其是一些长年违法用工的单位,基本上不缴纳社保。
企业和员工,对社保缴纳不重视,是一种短视行为,更是法律意识淡漠的体现。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个人,不督促企业缴纳社保,自掏腰包的部分也是追求“低限”,看似在短期内节省了“成本”,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解决起来必然繁琐,员工甚至得不到合法赔偿。
其实,“低缴社保”侵害的不只是员工的权益,从长远看对企业也并非毫无风险。一方面,劳动者有权随时向相关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企业不但要给劳动者全额补缴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甚至还要缴纳比较高额的滞纳金,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企业在社保上玩猫腻儿,必然留不住人才,企业自身就难有长远发展。
因此,尽管目前缴费基数高是事实,但企业和员工也不应当各自只打自己的“小算盘”。对社保金的缴纳,还需理性对待,积极足额缴纳;切不可因为缴费基数高、口袋里钱少等理由,对事关自身权益的社保能省则省。当然,社保体系需要国家层面加以规范,但是企业和员工若不正确对待,即便缴费基数再低,也会找出千奇百怪的理由少缴和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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