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成为社保“盲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日前,由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显示,在入职当月或次月及时参保的企业比例达到77.5%,相较去年有了较为明显的回升。不过,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结束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居于不合规操作的首位。(8月27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俨然成为一些企业的“潜规则”。在这些企业看来,自己需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对方能否入职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保。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希望通过试用期给用人单位留下好的印象,以便顺利地留下来,即使单位不缴纳社保,也不好意思与其较真。事实上,试用期缴纳社保与法有据,企业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属于“欠保”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意味着,试用员工并非低于正式员工的“二等公民”。试用期间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包括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对此,《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无论试用期长短,也无论员工最终能否转正,企业都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为了省事和节约开支,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改用现金方式给予补偿。这种做法看似让劳动者获得了直接收益,实则损害了其长远权益,一旦出现工伤意外,也难以得到应有保障。《劳动法》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空间。
从《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但仍有部分企业坚持等到试用期结束,由试用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参保导致的社保“盲区”依然值得关注。这一现象主要是两方面造成的。其一,劳动者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欠缺。对于许多职场新人来说,并不了解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即使遭到了不公待遇,也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维权。其二,“资强劳弱”的用工环境使然。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大都心知肚明。不过,一些企业就是自恃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抓住求职者急于入职的心理,通过克扣福利待遇降低用工成本。甚至有企业从中尝到甜头,不断聘用新员工,等到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合同,从而榨取廉价劳动力。
试用期成为社保“盲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对此,有关部门一方面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鉴于一些劳动者不愿较真、不敢较真的现状,变“坐等上门”为主动监察,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企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提高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