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会上介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湘都市报1月8日)
众所周知,时下不管是农民工等劳动者“年年打工年年讨薪”成为“风景”和普遍现象,还是近些年每年年底帮农民工等讨薪成为政府、司法部门、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必选动作,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与不少企业不够诚信、恶意拖欠农民工等劳动者应得薪水有着直接的重要关联。而企业等之所以轻易都敢于拖欠民工等工资不及时兑现,目前看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失信欠薪的相关成本相对太低。
一方面,直接的失信成本太低。对于企业等欠薪,对劳动者来说讨薪的成本可谓不低,比如时间、精力、收集证据等都不容易,尤其是在资强劳弱的语境下更是如此。但对企业等用工者来说,不管是此前我国的《劳动法》等规定,一般都是仅要求用工者及时兑现欠薪,最多再加上利息等,除此之外便没有其它规定。这导致的后果是企业等用工者认为欠薪不但没有成本,甚至可获得不少利益,欠薪也就不算什么事,自觉不自觉都可能成为欠薪者。
另一方面,间接成本不足。对于企业等欠薪,虽然此前不少地方等规定有一定的惩处措施,比如严重的恶意欠薪者等,会有限制其进入地方相关领域的资格,或增加进入的难度。但相对来说,这些处罚的影响面不是很大,惩治和威慑力度还是有限,亟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堵漏
立此存照,不久前国务院出台的《条例》,被明确解释劳动部门可实施“惩罚性赔偿”措施,无疑很好补上了以往遏制欠薪制度威力不足的一大块关键“拼图”,再加上此前的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等,不但让以后具体惩治欠薪企业的手段和方式进一步的丰富,更重要的是这一惩治方式会让企业的欠薪等不诚信行为,会付出更加直接或深远的巨大成本和代价,让它们能够们感受到欠薪的“痛”,心理和实际震慑作用无形中当然会进一步增大,对当前全面破解企业欠薪顽疾无形中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有效维护民工等劳动者权益。
当然,从另一个层面讲,再好的制度还在扎实执行。而就遏制农民工欠薪而言,此前我们都有很多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好制度,比如国家和很多地方政府多年前就先后出台有类似“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如果这些制度落实的好,无疑很好掐住了农民工欠薪的“七寸”;而我们的恶意欠薪入罪也早已实现,如果能有效落实,欠薪者将大大减少。但这么多年来“年年打工年年讨薪”的悖拗工资支付局面,也就有力说明关键问题不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决心、执法信心、执法力度和执法智慧等还存在差距和问题。
这也再一次警示有关方面,虽然此次的欠薪“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抓住了此前问题的一些关键“痛点”,进一步织密了强力遏制欠薪的制度大网,但要想这些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彻底扭转“年年打工年年讨薪”的悖拗现象,无疑还是需要有关方面开动脑筋、发挥智慧,在提升欠薪“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的落实力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