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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法制建设需要执法者的公正之心
//www.workercn.cn2015-01-0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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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患尘肺病矿工赔偿金缩水70%,当地官员主持“调解”,法院拒受理工人起诉的新闻在各大门户网站被炒得沸沸扬扬。

  江西这些尘肺病职工的合法权益“缩水”,看来已成定局。因为生效的调解协议,即便当事人再冤,恐怕难以让法院动容撤销“协议书”。

  就在前几天,笔者接到一位工伤职工的电话,说他又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了。他原是登封市一煤矿的工人,2008年7月井下工作时左手被矿车挤压,左食指两节“湮灭”。就在他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市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主持他与矿方的调解。他为了医疗费能及时支付,就在打印好的《劳动争议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上签名。《调解书》载明他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矿方支付他各项工伤待遇1.3050万元,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他放弃除此以外的一切诉求和待遇。事后他才得知,按他的伤残程度,应得的赔付要比调解书上的高四五倍。但因为他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所以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他的工伤赔偿诉求。2009年,这名矿工被认定为工伤并得到工伤等级鉴定,要求法院撤销《调解书》,其中一条理由是《调解书》之后的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等于是劳动行政部门否定了《调解书》。可法院仍不予立案,6年来他成了到政府劳动系统和法院系统上访、诉讼的“专业户”。

  平心而论,“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宝,但从民事纠纷中分离出来的劳动纠纷,有别于民事纠纷之处,就是当事人的实际地位存在不平等,运用调解至少要当事人清楚自己的权益,否则就有“欺诈”之嫌,但目前执法者的态度是,只要签署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能证明有暴力威逼胁迫,法院就不认为有“欺诈”。

  在官方主持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如果对劳动者隐瞒了其依法应得的权益,让职工权益“缩水”过大,难免会让人怀疑官员和企业存在权钱交易的腐败。当然,政府官员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权益极度“缩水”,法院不愿撤销不公正的调解协议,不见得就是存在权钱交易的腐败,可能只是为了提高结案率。但以牺牲劳动者大量权益去完成结案率,又显然与劳动立法精神、执法公正精神不符。

  习近平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当劳动争议解决进入法律渠道,要让劳动者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就是执法者要有公正之心,不能受利益驱动放弃法律的公正立场。无论行政或司法机构的官员,都要有颗敬畏法律的公正之心,只有执法者履行了法律所显示的公平正义,才会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使法律成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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