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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木:让法律给女职工送去特殊关爱和保护
//www.workercn.cn2015-04-21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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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3月3日,《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应该说,《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可谓事无巨细,连“重度痛经”这样的事情也关注到了,并作出明确的法规保护。

  毋庸讳言,在我国,女性还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在就业和劳动保护上。人是感情的动物,女性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承担了太多的义务,理当格外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而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只从单位自身利益考量,对女职工关注不够,甚至公然歧视和打压女职工。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义是以人为本,社会要尊重、爱护、保护每一个人。和谐社会不能让女性沦为弱势群体,否则还谈何公平与正义?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例如妇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就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

  另外,世界上只有男人和女人两种人,女人能顶半边天,女人的作用发挥得越大,男人的压力相对就会减轻许多。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妇女权益实质也是保护男人的权益。只有充分保障女人的合法权益,对她们加强特殊的劳动保护,让女人休息好、调养好,男人才会少一分家庭压力和工作压力。

  武汉出台《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从立法层面对女职工加强特殊劳动保护,这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是法制与时俱进的体现,值得肯定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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