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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劳动午报》报道,符婧2012年12月24日入职浙江大象广告公司,表现优秀。公司想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不愿意,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将其辞退。符婧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中有一项是“2013年1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4910.34元”,得到仲裁裁决的支持。公司称是符婧提出的辞职,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包括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内各种款项共计16万余元。
因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支付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不错。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意味着哪怕是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据4月9日《工人日报》报道,为索要“双倍工资”,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个别农民工把不签劳动合同当赚钱之机。的确,因企业往往忽略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地确实出现过劳动者有意拒签劳动合同,以便日后讨要“双倍工资”现象。这就像当年“打假英雄”知假买假,从中谋利一样。有的企业认为是招用的员工早就“存心不良”,就是为了讨要“双倍工资”有意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应负责,感到被“敲诈”的委屈。但无论什么理由,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难逃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从现有的案例看,只有用人单位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部门负责人,以用人单位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讨要双倍工资的诉求,才可能得不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原因是管理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部门负责人,代表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只要企业能证明同其他职工都签订了合同,也就证明了企业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完全在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自己,其追讨“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不讲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却让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其实,《劳动合同法》是公平的,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企业,而不在劳动者手里。假如企业依法从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1个月内因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除与其的用工关系,就不用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毕竟是劳动者的管理方,对劳动者不合法的行为,完全可以及时处理。对利用不签劳动合同来获取更多利益的工人,企业无需怨天尤人,首先要检讨自己是否有不签劳动合同来谋取利益的心理。
只要企业遵纪守法,又何惧被其管理的职工“敲诈”?只要守住法律的底线,自身没有过错,也不会有支付“双倍工资”的剜心之痛。用工严格遵纪守法,是企业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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