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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有个员工辞职,因其在岗时有违反企业规章的行为,企业从他的工资中扣罚了200元,员工要求企业返还罚款的请求,得到劳动仲裁和两审法院的支持。这个几年前的案例,近来又被媒体讨论:企业有没有权利对员工罚款?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没有法规规定企业对职工有权或无权进行经济处罚,自然就没有了经济处罚额度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对于劳动者违约应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有严格的范围限制。
因此一部分人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经济罚款,不属于经济赔偿和违约金范畴,所以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另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示,并且规章制度经职代会通过,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就合法化了。
有一种观点认为,理论上说企业若没有经济处罚权,职代会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也不宜违犯法律。但用人单位变通一下,把工资分成若干份,绩效工资、全勤工资等各种奖励工资,以奖代罚,对违反企业纪律的,扣罚奖金即可。
还有一种观点,企业若没有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管理只能是扯淡。管理之道,就是有奖有罚。李克强总理说了:“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法律没有禁止企业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权,即使企业有对员工经济处罚的权利。
事实上,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从没有消失过。因为经济处罚权是树立用人单位权威的最有效方式,人性化的一百次说服教育,也不如一次罚款给员工带来的震撼。企业对员工罚款,并不是员工的某种行为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是企业认为员工的行为对企业有潜在的不利。就如违章作业,未必真的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曾有个粮食企业,为万无一失,把禁止吸烟从生产车间扩大到整个厂区,包括在厕所里吸烟。但工人并不会自愿改变旧习,当对在厂区内吸烟的职工,发现一次就罚款100元后,员工才都遵守了新制度。
然而,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相随的是“剥削劳工”的影子。因为同为市场经济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并不平等,会导致企业借助罚款,有意侵占员工的劳动报酬。所以“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一方很不幸,因为强势的资方才有“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能力。
目前来说,只有企业向员工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赔偿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对经济处罚却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企业经济处罚权既然是用人单位管理的必需,现实中也无法消除,从公平来说,法律应该明确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有个罚款的额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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