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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政策,社会抚养费的变化总能引发舆论关注。新生儿入户不再与计生证明等挂钩被视为一种进步,按照规定,社会抚养费仍需缴纳,但客观地说这会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度,笔者梳理今年以来广东省公布的与社会抚养费缴纳相关的案件,发现“罚款”虽然不少,但是政府难以拿到这笔钱。
表面看来,政府拿不到钱,这样的遭遇似乎与过去存在天壤之别,但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这种弱势表现其实经不起推敲。社会抚养费政策仍然让很多超生家庭不堪重负,唯一的不同是,执法部门的征收手段有所变化。手段的变化不是为了减轻负担,而只是让执法变得更文明、更合法。但这可不容易实现,执法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创新手段,这往往会引发恶性循环,旧的手段被否定后新的手段又受到质疑。如何改变这一局面?过去很多人呼吁取消社会抚养费,显然,落实这一建议的前提是计生政策发生变化,而种种迹象表明,计生政策暂时还不会全面调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抚养费政策就没有调整空间,从最近计生委的表态不难看出,计生政策调整趋势越来越明朗,而事实上,过去二胎政策已经出现局部松动,既然如此,社会抚养费也理应同步发生变化。
在无法全面取消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度降低超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稍作分析不难发现,社会抚养费所带来的压力中,其中有结构性因素,比如不同地区缴纳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因为法规在缴纳数额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浮动空间,造成执法部门较大的裁量空间。按照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若超生一个子女,要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实际操作中到底是3倍还是6倍,不同裁量对应的征收数额差异甚大,这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初衷是为配合计生政策,负担过重是超生家庭不计成本逃避执法的重要原因。其实,即便是新生儿入户与计生证明等挂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本也不容小觑,如今这一费用的征收成本被放大,在此节点确应审视相关制度安排。须知征收成本高昂是当初取消农业税的重要因素,社会抚养费尽管与其有所差别,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都只是一定时代背景下的产物,为顺应计生政策调整的大趋势,社会抚养费政策应该做出积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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