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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本报报道了七旬爹爹因为母亲去世,留下一本存折,但是不知道密码,多方取款,仍无法取回,无奈放弃1800元遗产的报道后,引起众多读者共鸣。不少市民家中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其中,最大的一笔遗产多达200万元,也无法取出,询问本报该如何将钱取出。(8月11日《武汉晚报》)
“遗款难取”的案例时有发生,诟病最多的是银行服务的机械、苛刻,其次是理清继承关系的繁琐与复杂,不管是公证或者诉讼,需要诸多证明,甚至是类似于“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第三是成本高,公证与诉讼的费用、办证跑路的费用,等等,这直接导致一些失去密码的存折或者储蓄卡,因为数额不大而成为事实上的鸡肋,“追鸡杀牛”,被迫放弃是比较无奈的选择。
理性来看,遗款数额小放大了取款缺少人性化设计的弊端,但是如果是200万的金额,又会如何呢?我想,银行一定的谨慎是必需的。存款人死亡,而没有告之亲属密码,存款所有权还是存款人,在继承行为生效之前,银行依然负有保管义务。如果银行保管不善,把这笔巨款交给继承人之一,从而引发遗产继承纠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很多人把“遗款难取”归咎于银行死板与苛刻,甚至是银行诿责的“霸王条款”、越权的制度设计。其实,这有失偏颇。如何处理存款人死亡的存款,主要的依据是1980年11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这个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在宣布失效之前,银行严格执行不能说是过错。这一通知对存款人死亡存款的处理,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继承,二是支付,其中继承是支付的前提。显然,这不是银行越权,而是继承人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
同样的法规,在过去为何适用,到如今为何问题频频?想必这不仅仅是人们的观念在改变,更重要的是社会的结构发生变化,个人财富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遗产继承处理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也使得亲属之间自主协商处理、遗产人遗嘱处理的合理性,因为忘记密码被卡了壳。制定原来办法时正值法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没有制定颁布,有历史局限性。
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国家颁布了《立法法》《银行法》《继承法》《公证法》《律师法》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存款人死亡存款的处理,应当赋予继承民事权利在法律框架下充分的自由,在法规的废改立上与时俱进,在合法与合情之间是能够找到衔接与过渡的缓冲地带,让规则更富于人性化。比如,一定金额以下的任何亲属持有账户证明以及账户所有人死亡证明的,可以取款;持有合法遗嘱,满足基本要求也可以取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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