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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责任规定缺失的问题。《办法》规定,地方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仅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要担责,党委和相关部门的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更可能因此升迁受阻。
应该说,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对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留住“绿水青山”等方面的魄力与决心。《办法》中还有许多新的提法、新的规定,比如“互相扯皮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要追责、责任人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终身追责”等,都会让地方党政领导更加重视环保问题。
但是,此规定还有一大特点引起了广泛关注,即“党政同责”的问题——如果一个地方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既要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又要追究党委领导责任。这一规定,既能督促各地方党委与政府共同承担环保责任,又为同时问责党委和政府成员提供了切实的依据。而“党政同责”的问题,也为解决我国其他社会问题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
“党政同责”,是重要的价值还原。细细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党委与政府班子都存在“交叉任职”,比如地方党委成员,有的也是政府班子成员,甚至一些乡镇级别的党委班子和政府班子的重合率还很高,这决定了党委和政府都要负起责任;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重大项目的引进,基本都是党委的决策,有些时候并不完全是地方政府引入的,这也决定了地方党委要和政府肩负一样的责任。
“党政同责”的核心,其实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一个组织、一级政府或一个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时,一定还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或问责制度。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体制内形成了多为政府负责“一肩挑”的现象。在官场上,我们经常听说“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这样的话语——这说明在很大程度上,党委决策权与责任担当是不匹配的,甚至是冲突和矛盾的。而一旦出现事故,就会形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现象。具体到污染事件中,往往会容易让环保部门及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官员冲在最前线,而具体引进项目的决策者却往往成为旁观者。
彻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离不开“党政同责”。十八大之后,“党政同责”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正视。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对天津爆炸事故的最新批示中,也提到了“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应该说,党委与政府共同担责的观念,正在成为一种顶层共识,也正在各个领域的制度修订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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