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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正在推广机动车“斑马线礼让行人”,并对主动礼让的司机给予油卡、现金奖励。7月13日,从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目前已有2.9万辆机动车参与这次文明接力活动,当地财政拿出4万多元,用于对司机的油卡、现金奖励。(7月13日《澎湃新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若是不避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会被给予扣分和罚款的处罚。现在,为了让司机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而采取奖励的办法来进行引导,如此额外性补强措施,并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习惯,如此做法也不值得提倡。
用道德的办法去培养对法律责任的认同,这样的做法有“以德代法”之嫌。首先,法律是最低限的道德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任何人都应无条件遵守,若是违反就应依法受到惩戒。其次,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不能混用。表面上看,用奖励的办法可以更好地培养自觉性,然而若是法律约束都无以达到的效果,用奖励的补强,则很容易形成一种依赖,甚至由此造成一种错觉。当行为人认为遵守可以获利,那么就会淡化其真正的惩戒威力,反倒使法律自身的效力打折。再次,奖励应当是一种正能量的引领,因而对其使用应当有相应的边界限制,更不能造成滥用,否则既会折损奖励本身的作用,也会加大其他手段的成本压力。
一个可怕的结果是,对奖励已经习惯并有获利依赖的行为人,若是没有激励措施,反倒对遵守规则失去了动力,从而故意违反礼让规定而维持奖励的措施延续。而从治理手段的效力递减来看,一旦某种手段被压迫依赖之后,无论是实施政策的管理者,还是作为管理相对方的司机,都会由此形成一种固化思维,在强调其正面效应的同时,却忽视了奖励本身所带来的负面性。这期间,尤以加重公共支付而带来的不平衡感最为突出。
基于利益诉求的平衡感,很多人可能因为别人的投机,而获得了物质性奖励,而其他长期遵守规则的人,反倒可能被人为地忽略,一旦其奖励政策的公平性受到了怀疑,也无法做到相对的公平,其反倒会成为不稳定的诱因。就如众多的民生性政策,如低保的发放一样,因为程序不正义和结果的不公平,结果好事办成了坏事。推而广之,若是连法定的基本责任都要奖励补强,那么将会成为巨大的治理隐患。
此意味着,若要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也应该进行文明奖励;企业要履行环保责任,也就给予环保奖励;在公共场所不喧哗应奖励,上车排队也应当奖励,如此奖励何时是个尽头?众所周知的是,在教育领域,固然有“赞美式教育法”,然而却不提倡对基本责任采取拔高措施。比如学生每天按时到校并完成作业,若是家长对此都给予现金或者物质奖励,那么久而久之反倒会使其价值观发生变化。如果把社会治理也视为一种“公共教育”,自然应有相应的后果敬畏和成本考量,否则物极必反的后果,比想象中还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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