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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个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总算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2月5日《现代金报》)
爱护子女本是人之常情,更是法定职责,却总有一些失去基本人性的“恶魔”将魔爪伸向了自己的亲生骨肉。小玲正是不幸者之一。失去了亲人关爱,法律就需要给予其关爱。然而,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诸如“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每起类似事件发生后,各界对于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的呼声都很高,却没有一件进入到了法定程序。
事实上,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已有20多年。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可是,长期以来,相关法律颇显粗糙,不仅规定模糊、覆盖不全面,也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更缺乏对未成年的权利救济。一方面,申请主体及具体权责不明确。比如,对于何为“有关人员”、“有关单位”,有义务“申请”却未申请时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语焉不详。另一方面,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们的监护权最终归谁?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恢复相关权利?在剥夺资格期间,他们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尚未涉及。
此案之前20年多来,可操作性的缺乏使得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项制度沦为了“僵尸”法条。如此尴尬局面的打破,源于2014年12月,“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与程序,更是直接规定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让相关主体履职“师出有名”。
意见还着力于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村(居)委会、学校、家庭、妇联、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引入“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各地试点成果显著的救济模式,让未成年人远离了无人照顾、无人监护的风险。
可以说,这份意见在公布之初就承担了人们对于唤醒撤销监护权制度的满满期待。本次小玲案件可谓相关意见第一次成功牛刀小试。民政部门及时履行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了小玲的监护权,同时,最终解决方案也将是当地民政局行使法律上监护权,由政府对之进行经济上的资助,再由民政局采取助养和寄养的方式,与一位长期照顾小玲的爱心人士张女士签署协议,由张女士进行实际照顾。这就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以说该案是社会各界携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示范案例。
我们也须深刻认识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且如此重要的撤销监护制度,历经那么多年,至今才是首例。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将形同虚设。受到父母侵害、得不到父母照顾的孩子是不幸的,如果再失去法律的保障,则是更大不幸,更是国家的失职。我们期待各级民政部门能够更加主动地行使相关职责,让法律的关爱更广泛地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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