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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
(3月31日《郑州晚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有了一道紧箍咒,可以说是推进司法建设的一件好事。但执行起来,仍有不少的压力。一是,司法人员有无勇气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的具体行为;二是,当具体的司法人员与个别干部形成利益牵扯,如何防范这种利益绑架司法的行为影响正常的司法记录?
显然,以上两点关乎司法记录的程序正义如何贯彻到底。就前者来说,具体司法人员的勇气问题虽关乎个人的担当精神,但更关乎制度如何为其兜底,为其免除记录的后顾之忧。换言之,唯有继续推进司法改革,沿着依法治国的大方向,捍卫依法审判的公正独立,强化司法队伍的职业荣誉感,构建敢于记录,善于记录的奖惩体系,司法人员才能获得更多的勇气,落实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全程记录的制度安排。
就后者来说,目前明确“不记录也追责”是一个好的做法,但在具体细节上还要深化管理,比如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对司法程序记录的动态监督与管理,并尽量安排多人轮流负责记录插手情况,避免因专人负责而形成较深的利益牵扯,影响司法正义。至于司法程序记录中蕴含的潜在寻租风险,一要靠有关于此的监督渠道畅通,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遏制寻租行为;二要靠审判公开,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不同程度的公开,透过阳光的力量,震慑藐视法律者的妄为。
遏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是一个斩断利益链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驯服权力的过程,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存在某种惯性。比如昨天爆出的新闻就提到车改推行后,部分官员学车却很任性,恰说明观念惯性作用。而干预司法活动不同于车改,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行为,正视这种惯性因而也就更加重要。基于此,在落实规定时,需要注重的是如何落实动态治理的理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通过系列案件的查处宣示法律威严,让领导干部在个案中感受到制度的威严、法律的威严,真真切切感受到干预司法全程留痕的监督效果,树立起牢固的法治观念,才能真正捍卫相关制度所体现的程序正义精神,培育良法善治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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