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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7日发布关于行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新行诉法5月1日实施后,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法行诉庭副庭长李广宇解释,所谓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它量大、管得宽。过去,民众无权提告“红头文件”,法院也无权受理。现在,公民或法人提告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将其所据“红头文件”推上“被告席”,而法院也要给说法。
对此种情形的严谨描述,就是将“红头文件”置于司法审查之下;更通俗的概括,可以称为“司法管权”。当然,这里所谓司法审查、“司法管权”,是有范围限定的,对象限于政府“红头文件”。过去人们经常批评“权大于法”,随着司法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我国权法之间将形成新的平衡。权力受到越来越强大的司法监督,乃大势所趋。
允许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法源并不是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1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公民、法人和法院分别授权,由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了针对“红头文件”的诉权,而法院有了相应的裁判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律规范权力,对权力运行实施司法监督,是我国一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战略部署。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明确,要“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修改行诉法,是贯彻中央部署的一个具体步骤。
这一步骤,在社会上似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其实它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与法治史上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它不是石破天惊。1989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我国首部行诉法,实现“民告官”,那是一个里程碑。到2014年,全国当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1万件,审结13.1万件。现在对法院审查“红头文件”开闸,意味着政府权力进一步受限。
推进依法治国,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院对“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只是开头的那几步之一。要说可能违宪违法的,何止规范性文件,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允许审查“红头文件”,是一码事;如何审查,还有待司法实践持续探索。积累经验之后,将来允许非直接利益相关人对“红头文件”提起公益诉讼,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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