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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审,被指控在任通州公安分局局长、交管局局长期间,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文贵、中国油画协会副主席董栋华等人在办“京A”车牌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2390余万元(5月25日《新京报》)。
此前,宋建国的一名秘书、两名司机以及相关的车管所原副所长、车管所京朝分所警长等5人,均因交易“京A”车牌受贿获刑。随着开庭审判,宋建国等6人的政商交易犯罪问题一一曝光,他们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车牌的内幕逐渐浮出水面。这6人只是交管系统的一小撮,但确属害群之马,严重败坏了交管部门形象,他们必将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不过,此系列案件也让公众大开眼界,一些商家、艺术圈各色人等通过行贿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获得北京车牌,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犯罪行为有司法机关处理,那么违法交易流出的车牌该如何处理?获得车牌的违法者还能否继续使用这些车牌?这是公众关心的问题。
汽车上牌属于行政审批,在法律上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这表明,无论哪种情形,交管部门都应当主动撤销流出的车牌。
行政许可法第70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依此,交管部门在撤销流出的车牌后还必须注销车牌!让通过行贿手段获得车牌的违法者,不能再享有违法行为带来的利益,更不能再享有车牌使用权。
其实,在车牌系列行受贿案件中,流出的车牌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对涉案财物,刑法有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尽管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没收车牌,但我们更希望看到,主管部门能够依法依职权撤销车牌,让公众看到交管部门主动纠错的积极行为。
自北京2010年底实施摇号购车政策以来,摇号中签率一再创新低,上个月的中签率甚至达172:1。在北京买车,很多人“望眼欲穿”。然而,在宋建国等人的车牌交易中,一副副车牌变成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金钱,流出的则是多达几十副车牌。如果不及时加以注销,对社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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