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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不但有助于正确引导舆论、强化检察公信,更重要的意义还在有利于定分止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近日印发,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同列中国两大司法机关,但相比起法院的审判角色来说,检察院对普通公众来说可能并不那么耳熟能详。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公开备受关注,媒体聚焦的热点多停留在前端的“侦查信息公开”和末端的“裁判文书公开”,检察公开似乎显得不那么“热闹”。
当然,司法公开并不追求“热闹”,甚至也不追求被关注。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司法官的权力垄断、知识垄断、信息垄断都被打开了缺口,以“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的传统路径已然坍塌。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一次政法宣传工作座谈会上谈到,“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途径,以微博、微信为主要代表的新兴传播媒介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使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言人。政法机关面临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这倒逼法官和检察官们走上前台,直面社会和公众对其司法公共服务的评判。而横亘在司法职业者和普通公众之间的专业鸿沟,常令双方的互不理解时有发生。这也使得“以案释法”成为一种必要。
人们常谓“法院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殊不知检察环节,也有不少可归属于终结性的法律程序,如撤销案件、不起诉等等。此外,不批捕本非某一案件的终结性司法判定,但常给普通公众以“放人”的错误认知。对于一个法制恢复重建还只有30多年的国度,很多法治常识尚未普及,实是司法机关必须正视的国情。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不但有助于正确引导舆论、强化检察公信,更重要的意义还在有利于定分止争。
当然,检察官以案释法,也必须坚持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等原则。“释法”并不是强求检察官要时时注意面对媒体、面对舆论。和法官一样,检察官最主要的释法场所还是在司法活动中,而不是在社会活动中;最主要的释法载体还是在司法文书中,而不是在答记者问中。裁判文书要说理,检察文书也要说理。一个以事实(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决定,不能只是一个冷冰冰的结论。它需要提供连接事实与法律的逻辑,它也需要让公众理解法律在个案中的展开。对于新时代的检察官而言,学会与法官、律师打交道很重要,学会与媒体、公众打交道同样重要。检察官以案释法,既不能逾越检察权,去说法官该说的;也不能抢律师饭碗,去做律师该做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个案正是体现法律生命的最佳载体。期待检察官以案释法,释放出法治的春风化雨。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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