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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今年上半年,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然而近日的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7月28日新华网)
“带薪休假”已成为这几天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热议的话题,在网络媒体上纷纷吐槽倒苦水,对7年前就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却在很多单位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光私营单位职工对“带薪休假”依旧陌生,就连许多吃“皇粮国税”的公家单位说年假不休发钱补偿怕违反政策规定“太软”难以执“薪”,讲补假或轮休担心影响工作、影响前途“休不敢”。甚至干部职工只知道双休,春节、国庆七天大假,却不知道还有个带薪年休假这个法规。
“既有钱又有闲”这应该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初衷,但在现实中却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成为令人头痛的死结: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这样的话,即使政府严格执法,用人单位也可以找到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特别对长期缺人手基层一线机关单位来讲,休假就成了休想,如果年休不休按照规定补发300%工资,但有被不超过10%职工比例限制,造成有假不敢休、政策执“薪”又“太软”的局面。
要知道,年休假是轮休,何时休、休几天,主动权在单位手中,休不休领导说了算。于是许多人十分羡慕教育工作者能享有一分不少薪水“寒、暑假”这样长长的固定的假期。对众多的对普通职工而言,带薪年休假所保障的,不仅是“有钱”、“有闲”,更多的是在个人时间安排上难能可贵的“自由”。但各地在执行带薪年休在政策中,由于缺乏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和问责措施,不是休假不敢就是执“薪”太软。
带薪年休假是一种福利、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氛围和习惯。如何落实基层带薪休假制度?打铁应从自身硬,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达到逗硬执“薪”年休的效果。不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落实好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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