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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司法判决或强制执行实现个案中的精神赡养,很难达到理想效果。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能一判了之,还要充分发挥相关立法的指引、劝导作用。
今天是重阳节。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10月18日,江苏省苏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意见》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
其实,继承法已有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赋予了老人被探望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在法律上,赡养老人既包括给付赡养费等物质赡养义务,也包括看望或问候等精神赡养义务。如果老人去世前没留遗嘱或遗赠协议,遗产将进入法定继承程序,若存在多位继承人,法院就要按照尽孝多少分配遗产,而是否“常回家看看”也成了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时衡量子女尽孝程度的一条标准。
可以说,苏州中院出台的《意见》虽然是对现行法律与司法惯例的再度重申,却能对当地司法实践起到进一步的规范指导作用,有助于在司法个案中保护尽善者的权利,而将相关办案标准公开并以发布会的形式通报,更能起到较好的普法及警示效果。
要看到,虽然精神赡养有可诉性和强制性,但如果子女不履行相关义务,老人可以诉至法院,子女不履行判决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还要看到,《意见》所指向的情形若要成立也是有前提的:一是老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二是尽孝子女需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尽到精神赡养义务。然而,强扭的瓜不甜,如果真拿着法条逼子女去看望老人,也许会适得其反,甚至造成双方关系紧张。
可见,要通过司法判决或强制执行实现个案中的精神赡养,很难达到理想效果。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能一判了之,还要充分发挥相关立法的指引、劝导作用,让子女认识到冷落老人的错误和法律后果,尽可能化解矛盾,促成双方调解。这在现实中也是可行的。比如2014年,我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理了45件赡养案件,其中9件提出了精神赡养诉求,通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子女们都主动承诺将定期探望老人,最终案结事了。这样就既保障了老人的精神赡养权,也维护了父母子女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营造尊老、敬老的守法氛围,让子女认识到全方位赡养老人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当然,法律规定的“看望或者问候”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面对面的“看望”,也可以采取电话、写信、视频等形式进行“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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