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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来前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最引人瞩目的是,该试行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10月20日《现代快报》)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老龄化,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尤其是精神赡养引发的矛盾甚至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为了保障老年人对于精神赡养的诉求,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常回家看看”。新法的修订正式意味着“不常回家看看”违法。
苏州市中院出台《意见(试行)》对“常回家看看”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关于这一点,《继承法》中对此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苏州中院的《意见(试行)》是对《继承法》和新《老年人法》的细化和落实,从法律角度上讲并无不妥之处,相反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兜底之举。
《意见(试行)》是对法律条文的补充,对今后的审判行为将起到指导作用。然而,“常回家看看”除了需要法律兜底之外,还面临这许多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涉及到制度安排,如果不及早填平制度沟壑,尽管法律要求“常回家看看”,不少子女恐怕也“想看看没时间”。
一是需填平户籍沟壑。当前我国多数农村都已经空心化,大部分年轻人都在外务工打拼,留守在家的多是“386199”部队(妇女儿童老人)。由于城乡二元的户籍结构,特别是子女划片就学制度的限制,年轻人被迫与老年人与子女天各一方。在这种体制下,纵使法律要求老人“常回家看看”,在外务工的年轻人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常回家看看”。一年能回家一两次就很不错了。如果不填平户籍及附加其上的制度鸿沟,法律要求“回家看看”也很“乏力”。
二是需填平休假沟壑。像农村务工人员一样,城市年轻人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虽然子女在城市上班,但是不少人的父母或在外地或在农村。由于带薪休假迟迟没有落实到位,上班族只有在国庆、春节长假时候才回家和父母团聚。如果不及早填平休假的制度鸿沟,“常回家看看”也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用法律把“常回家看看”与分配遗产挂钩,对老年人来说的确是一种兜底的救济途径。然而要想让法律约束变成子女的自觉行动,除了加强孝道文化宣传教育外,也亟需填平制度鸿沟,创造条件让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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