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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11月10日《人民日报》)
国家建立和大力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其对于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形成良好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不言而喻,无须饶舌。笔者注意到,一个与律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被忽略了。《意见》对于律师参与此项工作提出了四项原则,其中之一是:“无偿公益”。
“无偿公益”原则,肯定受信访人欢迎,惠及社会,众盼共求,善莫大焉!然而,我们不能不考虑:一,公益服务是自觉行为,强迫不得,需要有经济条件和志愿意识作前提。这个前提具备,此项工作如何开展?便会沦为空话。二,律师也是人,他们也要吃饭穿衣、养家糊口,献身公益服务,谁来为其生活花费买单?即便律师们觉悟强,境界高,公而忘私,舍小家为大家,这样短期可以,想长期坚持,恐怕实难做到。三,毫无报酬,难免有的人会敷衍应付,得过且过,不把工作当作一回事。
“无偿公益”,只能提倡,不能够强迫命令。譬如,某某律师,你必须去做三天公益服务!这未免欠妥,有违公益活动的志愿宗旨。《意见》既然是“试行”的,愚以为应该予以补充完善。修改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地方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报酬,即律师参与法律服务由政府买单。在这方面,北京市已经做出示范。他们目前已投入350万用于购买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服务,为每名律师值班一日补贴300元,律师形成一份法律意见获得2000元。(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各地完全也可以这么办,使律师参与法律服务“不吃亏”,有生活保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以便使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服务,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地方和谐安定,政府为民务实的理念落到了实处,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其为之买单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也。同时提倡和欢迎有条件和志愿的律师,积极提供无偿公益的法律服务,“两条腿走路”岂不更好。
文/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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