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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日开始,北京将试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早在2003年开始施行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便明文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身穿律师出庭服装。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定几乎成为“僵尸条款”。目前,北京律师协会已经下发相关通知,律师出庭身穿律师袍将成为“硬性规定”。(《北京青年报》8月4日)
在我们平常所看到的香港影视剧中,律师出庭着袍、戴假发让人印象深刻。如今,北京律协一纸“硬性规定”,能否让律师出庭着袍成为一种常态,还有待实践来检验。
在我国,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且都有各自的职业化标识。对此,公众熟知的有法槌、法徽、法官袍、法官服以及检察服、检察徽章等。而与此相匹配的律师袍和律师徽章,因为律师穿戴少,公众见得就更少,认知度明显不高。
规定律师出庭着袍,看似只是一个形式,但承载的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律师职业的相对独立性,能够提升律师职业形象,提高律师的责任感,也有利于维护法庭的尊严。尤其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着袍出庭,更能彰显控辩双方的平等性。但律师出庭不愿着袍,并非对自己职业的不尊重、不认同,关键在于律师袍“水土不服”。作为一个舶来品,律师袍起源于欧洲,由欧洲体现上流社会身份的长袍发展而来。在英国,律师袍是身份的象征,不但出庭时穿,还可在庆典等重要场合穿。尽管长袍在我国曾延续了几千年,但基本与身份无关,而且自近代以来,长袍除了在宗教领域得以沿袭外,基本退出了普通人群的生活领域,早已不适合人们的日常着装要求。
因此,律师不愿着袍在外行走,只得到法院再进行换装,如何携带、到哪更换就成了现实问题。而且,根据现有规定,若着律师袍,里面必须穿衬衫才能打领带,更何况毛料袍子夏天穿着还不舒服,在海南等全年气候偏高的地方更是如此。诸多不便与不适,使得大多数律师消极对待出庭着袍。
在此之前,江苏徐州、北京门头沟等地为推进律师出庭着袍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纳入律师庭审考核等,但情况依然如故。此次北京律协规定对出庭不着袍律师将予以训诫,也只是对《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申。该办法第13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可办法实施10多年了,也没见过哪一个律师因为出庭未着袍而被训诫,更别说通报批评了。
北京规定律师出庭着袍,还只是在几个试点法院推行,虽说是“硬性规定”,但多了不少人性化的考量:法院为律师准备了更衣室,律师协会在法院常备若干律师袍和领带、徽章可供律师借用,等等。这为律师出庭着袍提供了方便,但能否全面推广、长期坚持,还有待观察。
其实,律师袍只是律师职业标识的外在形式之一,说白了就是职业装,不管这种职业装是长袍还是西装,其所承载的内涵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如果这种外来的职业装在行业内部认可度不高,表明它与国情不相适应,就需要进行改良。我国的法官服、检察服不也是经历了多次改良吗?
对律师袍的改良,既要体现律师职业的特色,更要融入更多的人性化因素,考虑律师着装出庭的可操作性。到那时,再对出庭不着律师袍的律师进行处罚,就不会陷入“法不责众”的境地,律师职业的法律共同体属性将会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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