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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12月28日《解放日报》)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政府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不得增加其义务;地方规章实施两年后,必须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否则应及时废止。这就意味着,行政权力将真正被关进法律笼子。今后,对于公民来说,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就是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才不会“任性”;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2014年2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可以说,是对这一法律原则的进一步重申和延伸。
过去,正是因为未能遵循这一法律原则,行政权力才会如此“任性”,如限行、限购、限贷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夜限牌”,政令“偷袭”市民。表明在一些地方,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权力大于一切,工作中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不对法律负责;只凭领导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文替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只有将政令写进相关地方法规,进行立法规范,政府才会依法行政,才能终结“一夜限牌”之类的行政乱作为。
也就是说,权力法授,才不会“任性”。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因此,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所有行政行为都依法办事、程序正当。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减少人为自由裁量空间,筑牢法治“篱笆”,遏制权力“越线”。当权力法授后,作为一个公民,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私权,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对地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种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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