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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明:“买家自付运费”是为了呵护后悔权
//www.workercn.cn2013-10-23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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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10月22日《新京报》)

    在二审稿中,后悔权是一大亮点,买家在叫好的同时卖家则在担忧,担忧买家恶意退货,担忧买家滥用后悔权。尽管不少网友表示,哪有恶意退货的买家?谁没事买东西退货玩啊?即便如此,社会上对后悔权滥用的担忧,仍无法排除,各界仍在呼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如今,三审稿的细则出来了,民意也被吸纳进去——如果买家无理由退货,那么运费则需由买家自己承担。不可否认,买家自付运费背后,相关部门其实是旨在完善权利对等。之前赋予买家的权利的确大大多于卖家,现在进行纠偏,让买家卖家的权利对等,是应有之义。客观来说,如果不是商品质量问题,退货的责任并不在卖家,让其承担运费无疑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商品的确有问题,那就应该让卖家承担费用了。

    不过,也有人担忧,无条件退货给予条件设置是否妥当?会不会消解正义性?最重要的问题便是“无理由退货”谁说了算?如果就是因为货物质量问题,或是与图片不一致买家退货了,卖家硬说是无理由退货,此时谁来当裁判员?虽然厘清了网络购物平台的赔付责任,但并没有赋予这个平台充当裁判员的权利。如此,那怎样的退货算无理由退货,的确是一件扯不清楚的事。

    这种担忧背后,无疑有着现实土壤。但同样必须明确的是,买家无理由退货承担运费的举措,既是为了呵护权利对等,亦是为了呵护后悔权。如果按照二审稿的规定,7天内无理由退款,能不能执行下来的确是一大难题。本来,买家就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再加上后悔权本身的倾向性,很可能架空后悔权的现实执行力,后悔权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须知,于买家而言,退货难一直是一大顽疾,2012年退换货难占据了所有网络购物投诉问题比例的5.9%.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网民规模达到2.71亿人。因此,如何让电商业健康发展是一件大事,而要确保后悔权得以落实,首先就要让买家与买家的权利相对平等。眼下三审稿中对无理由退货运费须买家自付的规定,则是配套的措施,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呵护后悔权,这是从当下中国现实出发作出的一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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