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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债务处于可控范围内,是有客观依据和经济基础的。不过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债务风险还在积累。思想上时刻不能松懈,相关措施要更加严密有力,要分类指导,严格防控重点局部和薄弱环节的债务风险
当前,中国的债务问题受到全世界关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试验室理事长李扬近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介绍,中国政府的债务处于可控范围内,中国有足够的资产来应对债务风险,不存在债务危机。
政府债务总体风险可控,是有客观依据和经济基础的。一是从数据来看,尽管2015年全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GDP)上升到41.5%左右,但仍低于欧盟60%的预警线,也低于当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二是非金融企业部门的问题虽然比较突出,但也应该问题不大。三是高储蓄率特点为中国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巨大的缓冲。而且,各级政府的借债主要是投资,地方政府掌握着大量的优质资产,形成了偿债的可靠保障。
尽管总体债务处于可控范围,但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债务风险其实还在积累。应对债务风险,思想上时刻不能松懈,相关措施要更加严密有力,要分类指导,严格防控重点局部和薄弱环节的债务风险。
一是要严格控制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债务快速增长。一些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甚至亏损严重,有些企业靠自身能力根本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笔者建议,对那些政府直接拨款设立、面临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要分类采取去产能、去库存措施,以及降价销售和关停并转的措施。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应防范债务风险引发的冲击波。
二是继续清理整顿各种融资平台,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挥好转型后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应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可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埋单。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三是对少数地方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建设规模过大、效益不高、债务较高,实际上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的,应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应该督促和指导地方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硬化预算约束,并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在面临债务危机时不影响公共服务职责的发挥。
四是切实防范金融和非金融债务部门风险。企业风险、金融风险以及财政风险往往形成三角链条,任何一方发生债务风险,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所以必须未雨绸缪。
五是逐步硬化各项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学习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金融企业等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债务重新调整手段,有利于政府和金融工作者树立危机意识,转变工作职能,强化债务约束责任。还应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切实完善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各项制度,为各类债务念念“紧箍咒”。同时,要适度赋予省级政府调控区域内各类债务管理权限,统筹安排督促市、县化解存量债务。
六是强化债务风险防控的组织协调措施。如统筹建立地方、国企、融资平台、金融部门的债务协调机制,针对债务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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