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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整了,这次不是涨价,而是降价。近日,内蒙古高速公路“上路基价”由15元下调至5元,同时对客货车辆通行费给予大幅度优惠,每年将为广大车主节省近10亿元通行费(2月3日新华网)。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不升反降,让人欣喜。尤其是在一些地方以各种借口延长公路收费期限的背景下,内蒙古此举的示范意义不言而喻。笔者在此所要探讨的,并不是高速公路每公里收费标准,而是高速公路的“最低收费”,即新闻中所说的“上路基价”。
所谓“上路基价”类似于出租车起步价——一辆车只要驶入高速公路,不管行驶里程多么短,交费均不能低于各个省份制定的“上路基价”。比如内蒙古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0.4元/公里(小客车),一辆车行驶5公里,按里程计费为2元,但以前实际交费15元,今后实际交费5元。这个“上路基价”实际上是高速公路的“最低收费”。
那么问题显而易见:明明只行驶了5公里,却要交费5元甚至15元,相当于每公里收费标准高达1元甚至3元,这是什么道理?按“最低收费”5元计算,只有当一辆车行驶里程达到12.5公里(5元除以0.4元/公里)时,车主才不算吃亏;行驶里程低于12.5公里,车主就吃亏了,公路经营方占了便宜。若“最低收费”为15元,则只有当车辆行驶里程达到37.5公里时,车主才不吃亏。不得不说,高速公路“最低收费”疑似霸王条款,侵犯了车主的权益,让公路经营方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所以,内蒙古将高速公路“上路基价”由15元下调至5元,虽然是一个进步,但问题依然存在。2012年5月,成渝高速取消了“最低收费”,将收费精确到1元。只可惜,像这样的高速公路凤毛麟角。
平心而论,高速公路“最低收费”并非全然无理,比如可以提高通行效率。如果取消“最低收费”,车辆行驶多少公里就按多少公里交费,收费员就得几元几毛地找零,的确是一件麻烦事。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高速公路“最低收费”应当尽可能低,5元较为合适。目前很多地方的“最低收费”仍为15元、10元,恐怕就不是“提高通行效率”所能解释的,而是有故意占司机便宜的嫌疑,应当及时下调。
还有一个问题也许更重要,因为它涉及的司机更多,那就是,当车辆通行费超过“最低收费”时,怎样收费才公平合理。比如一辆车行驶105公里,按0.4元/公里计算,应交费42元。但众所周知,目前大多数高速公路以5元为“最小收费单位”,那么,当应交费42元时,实际收费应为40元,还是45元?笔者认为,这里应该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当应交费低于42.5元、高于40元时,实际收费应为40元;当应交费高于42.5元、低于45元时,实际收费应为45元。如此,有的司机吃亏,有的司机占便宜,或者一个司机有时占便宜、有时候吃亏,总体上形成一种平衡,而且都是一两块钱的事儿,大家可以接受。
高速公路“最低收费”对于每个司机是小账,但小账也得算得清楚明白。何况,每个司机的小账加在一起就是大账,它同样关乎高速公路收费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可以稀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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