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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期待审判将专车开出法律灰色地带,或是对司法机关寄予过高的希望。专车的最终“救赎之道”,还得求助于立法。
备受关注的“专车第一案”近日在济南开审。“专车司机”陈超因送客时被执法人员罚款2万元,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告上法庭。一场行政诉讼将有关专车的法律争议凸显出来。法庭上,双方围绕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等焦点展开辩论,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还不得而知。
最近围绕专车的纷争不断,从南京出租车罢运到上海查处专车,再到太原专车司机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专车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陷入“非法营运”的巨大风险中。本案之所以令人瞩目,核心议题就在于现实中的这种“专车困局”:专车所代表的移动互联预约用车方式是不是“黑车”?“专车”与“黑车”界限在哪里?从专车运营方到出租车运营方再到普通民众,都期待法律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由此,这一个案就将公众的期待引入司法领域。人们期待司法判决能够让专车走出法律的灰色地带,确立明确的规则。一个社会遇到法律争议时希望听到法院的声音是好事,但法院却未必能承担起这番美意,因为在我国,司法往往只能对个案定分止争,很难为社会创造出新的确定性规则。
这是一种令人纠结的状态。尤其在社会转型期,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定型,对很多社会创新行为的评判不清晰,又由于行政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就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当法律对某类行为缺乏明确规制时,执法部门可能对合法性存疑的行为先行处罚,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社会对行为本身的价值判断就转移到司法裁判上,希望从判决中找出合法性根据。这正是制度转型过程中司法的困境所在。
面对这类案件,司法当然不能拒绝审判,但裁判很可能止步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而难以“借题发挥”去回应公众议题。其实本案从庭审上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也能看出,司法审理的对象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而并非从法律上厘清“专车”是不是“黑车”。这种不作“深究”的审理,恰是我国行政审判区别于判例法国家的一个特点。
法律是否应当支持移动互联网技术下的专车运用,关系到出租车公司及司机的运营效益,关系到公众出行的方便,也关系到市场行为自由,理当被作为一个公共政策议题,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人们期待审判将专车开出法律灰色地带,或是对司法机关寄予过高的希望,对于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上的争议,中国目前的司法机关很难作出判断。专车的最终“救赎之道”,还得求助于立法,通过公开博弈出台统一的法规制度,才能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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