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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章64条款,分别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领域制定了保护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其中规定,父母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8月3日人民网)
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事件后,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进行立法规范显得尤为迫切。南京立法要求父母不得让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这种想法很好,如果没有配套的措施,即使形成了法律,实施起来恐怕很难。
作为父母让孩子独自在家,肯定也有许多无奈,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如果不是逼于无奈,谁愿意把孩子丢在家中不管呢?当然像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事件除外,毕竟这样不负责的母亲是极个别的。
对于六周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来说,一般都在30岁上下,正是事业上的最黄金期,他们需要工作,需要挣钱,负担也是最重的时候,因此他们不可能不去工作呆在家中专门照顾孩子。而像他们这样的年纪,自己的父母可能还没退休,也不可能来帮助他们带孩子,因此,如果像《草案》这样规定,恐怕不得不逼这些年轻的父母违法。
如果聘一个人来帮助带孩子,看起来是理所应当,但这样肯定给这些年轻父母带来更大的压力。一是孩子交给这些保姆是不是放心,交给素质低没文化的人带,工资是便宜点,但很有可能孩子被带坏了。交给素质高、文化高的人带,那成本太大。现在普通工作的年轻父母,他们的工资水平不高,请一个保姆把其中一人全部的工资搭进去恐怕还不够,还要管保姆吃住,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规定这些年轻父母把孩子必须交给专人看管,那很多家庭不一定受得了。
立法意图再好,必须要有配套的措施。其实,在几十年前,还在人民公社的时候,每个生产队、每个企业都有免费的“托儿所”,哪怕只有一二个孩子也都有专人带。父母到生产队劳动或者到企业上班,只要把孩子送到托儿所就行了,不要交一分钱。孩子们在专人管护下,玩耍、唱歌、游戏,十分开心,一点也不孤单,父母们上班也十分安心,下班时,再把孩子带回家。
因此,立法不能一厢情愿,应该考虑可行性,可操作性。如果政府在每个单位、每个社区都建有避免的“托儿所”,解决了孩子父母的后顾之忧,那么,南京规定“儿童独处将违法”才有意义,才能得到民众的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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