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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备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有望被取消。这对完善刑法体系,进一步尊重和保护幼女的相关权益,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这些年来,无论是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2011年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还是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每次案件发生之后,“嫖宿幼女”的罪名都会挑动公众的敏感神经。厘清其与强奸罪等相关罪名的关系,让法治更加科学完备,切实发挥出针对幼女犯罪的打击作用,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
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者主要认为,嫖宿幼女罪避重就轻。在性侵案件中,幼女本就是受害者,如果再贴上“嫖宿”所对应的“卖淫”标签,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主留的一些人士认为,伤害幼女性质恶劣,单列罪名有助于加强保护,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比强奸罪要高,惩罚力度更大,所以值得保留。
不可否认,此次拟取消嫖宿幼女罪,是相关方面对民意的顺应与调和,是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历史地看,嫖宿幼女罪1997年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有着针对幼女犯罪增多的特殊时代背景。此次拟取消嫖宿幼女罪,减少“嫖宿”字眼给社会公众特别是受害人家属的不必要伤害,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纠偏,无疑也是一种进步,正是法治建设从我国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的具体体现。
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不意味着保护幼女的减弱。正如一些专家所建议的,从法律上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女的保护,特别是从量刑上对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仍是法律要进一步完善的努力方向。诸如对这一类行为在归于强奸罪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将其细化为奸淫幼女行为来从重处罚,这些意见都值得重视。
保护好幼女是法律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顺应时代要求和民众呼声,让法治更加科学完备,才能呵护好稚嫩的蓓蕾,为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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