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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医闹入刑”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底线
//www.workercn.cn2015-09-02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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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闹”入刑当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更不能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那都不是刑法的功能。刑法只是要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一道底线,并以刑罚来告诫和震慑“医闹”的行为人

  8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三读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关注。修正案中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条款,在很多公共舆论平台上被通俗地表达为“医闹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修正,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医闹”,而是覆盖了包括医院在内的几乎所有公共场所(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的社会秩序。借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 “校闹”、“厂闹”、“讼闹”、“店闹”、“拆闹”等等,也都随“医闹”一起入刑了。当然,媒体对“医闹”的选择性关注,与近年来多起惨烈的医患冲突以及医生遭病患伤害事件相关联。

  应注意的是,“医闹”入刑其实并非自刑法修正案(九)始。因为“医闹”本就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且“医闹”的外延颇广。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外,若“医闹”对医生护士等构成了人身伤害,行为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医闹”的目的是非法获利,且对医院采取了威胁、要挟等敲诈勒索手段的,行为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要惩处的“医闹”,更多指向在医院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从字面上理解,这些条件应同时具备,刑事责任才会启动。如果达不到犯罪要件标准,也并非无法可依,因为还有行政执法可以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同样可以找到对“医闹”的规制条款。

  笔者对此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修正持肯定态度,对这一罪名可能起到的预防和矫治功能也抱谨慎的乐观。但在公共舆论场上,过度悲观论调并不少见。随手抄来两则在网上被转载颇多的评论标题:《“医闹”入刑解决不了“医闹”问题》,《“医闹”入刑是和谐医患关系的一厢情愿》。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刑法只是“必要的恶”,具有“最后手段性”。“医闹”入刑当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更不能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那都不是刑法的功能。刑法只是要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一道底线,并以刑罚来告诫和震慑“医闹”的行为人。在刑法之外,加强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设,疏通医疗纠纷司法救济渠道,乃至探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都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应然路径。多管齐下的治理体系,本就应并行不悖。“医闹”入刑虽然解决不了“医闹”,这也不能否定“医闹”入刑的重要价值。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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