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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8月30日《新京报》)
“医闹”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这对“医闹”行为将起到法律震慑作用。然而,“医闹”入刑能解决“医闹”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此前,“医闹”并未正式写入刑法,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追究“医闹”的刑事责任。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将“医闹”正式写入刑法。即便如此,“医闹”入刑只是突出、强调“医闹”是要追刑责的,只具有宣传意义和象征意义,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医闹”问题。
在“医闹”入刑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追究了刑责。此番“医闹”正式入刑,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岂能对“医闹”行为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再说,“医闹”行为如何鉴定?一个巴掌拍不响,医患纠纷是医患双方的问题,“医闹”是医患纠纷的升级版和集中爆发,众所周知,在医患纠纷中,强弱关系不言自明,“医闹”入刑只是追究患方的责任,而医方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不仅对患者不公平,而且严重伤害社会公平。
我国古代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医闹”入刑仅是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法律不能包打天下。陶行知说:“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然使你有一些学问和本领,也无甚用处。”所以,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处理“医闹”问题同样如此。
钟南山教授说过,医患纠纷的根源在于沟通较少,甚至医患双方根本没有沟通。“医闹”入刑已经变成现实,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医闹”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要真正解决“医闹”问题,需要医患双方互相沟通和理解,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作为,需要涉事多方依法依规办事,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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