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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司法机关不能“懒政”,不能把矛盾推出大门,任凭“法律破窗”继续扩大;而是要拿出真招实招,解决问题
近日,一段白衣女子在上海店铺里疯狂行窃的视频,火遍网络。目前,这名白衣女子唐某已经落网。上海警方表示:去年上半年,唐某已有7次盗窃前科,但均被取保候审或治安处罚不予执行,因为当时她是孕妇。而且她甚至还参加了多个比较松散的盗窃集团。
近年来,孕妇身份俨然成为一些女性盗窃犯的“护身符”,这些孕期女窃贼,利用现行法律对她们的人道措施,有恃无恐,疯狂犯罪。比如,2011年杭州曾破获过一起特大孕妇团伙盗窃案,抓获犯罪团伙成员46人,其中孕妇竟然高达20多人。
这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违法就受到严惩,这才能形成社会法治的良性循环,才能提升全社会对法治的期望值;而一些妇女恶意滥用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人道措施,吃准了司法机关不敢将他们羁押,于是屡抓屡犯,挑战法律、挑战社会秩序。这形成了可怕的“破窗效应”,引诱更多的妇女通过这种方式来犯罪。如果这些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继续逍遥法外,不仅会降低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心,还会诱发“私刑”等极端个案。比如9月初,浙江临海市就发生了一起村民将一名“惯偷孕妇”绑在电线杆子上进行殴打的恶性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但法律并非对孕妇犯罪束手无策。虽然对于孕妇一般不适用羁押措施,但司法机关还是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防范其继续犯罪。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2条所明确规定的。所以,司法不应该不作为。
但现实中的问题是,对“两怀妇女”采用监视居住的执法成本过高。一般至少要安排3-4名民警看管;且这期间还有很多意外风险难以规避。
其实,办法总比问题多,关键是司法机关愿不愿意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孕妇盗窃团伙”和之前猖獗一时的“艾滋病人盗窃团伙”一样,关键是司法机关不能“懒政”,不能把矛盾推出大门,任凭“法律破窗”继续扩大;而是要拿出真招实招,来解决关押或者制止艾滋病人、孕期嫌疑人继续犯罪的问题。
具体的措施,可以是在公安系统医院的基础上,兴建适合对孕期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场所,既要体现国家法律对孕期妇女的人道关怀,又要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而不能听任个别孕妇利用其特别身份屡屡犯罪、逍遥法外。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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