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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陈某要求父亲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遭拒,持刀杀死父亲,砍伤母亲。案发后,陈某为了逃避处罚曾装精神病,以致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被治疗23天后,他坦白了装病事实,重新鉴定后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陈某获得母亲谅解等情节,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死缓,并对其限制减刑。(《京华时报》9月15日)
南京宝马案“急性短暂精神障碍”的鉴定意见还未从公众印象中淡却,陈某再次把精神鉴定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假如陈某自己没有坦白装病的事实,他会不会因精神鉴定而逃避刑事处罚?装病居然也能得到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那么鉴定的公信力如何保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对可能属于精神病人……应当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调查核实”。陈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正是基于上述规定,依职权委托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这属于在侦查阶段做出的刑事专业技术鉴定。
刑事专业技术鉴定虽不是司法鉴定,但它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陈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后,假如他自己没有坦白装病的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后,将证据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审查时,则检察机关有可能对陈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这样一来,陈某的阴谋就会得逞,可能仅仅面临强制医疗的后果。
精神鉴定是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南京宝马案精神鉴定出来后,“精神病很难伪装”的鉴定专家论断言犹在耳,但陈某的鉴定与专家的论断背道而驰。事实证明,伪装成精神病并通过鉴定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非天方夜谭,也非主观猜测。不知给陈某进行鉴定的专家,有没有让陈某填写各种各样的量表,有没有运用能够捕捉0 .3秒内脑电波变化的事件相关电位仪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精神鉴定领域的问题较为普遍,尤其是多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的问题相当严重。有专家通过调查后指出:“经历过几十件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讨论,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作过两次以上的鉴定……没有一例是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只要有两次鉴定,最后的结论肯定是不一样的。”这不只给司法采信提出了挑战,更削弱了司法采信后裁判的公信力,公众很少把质疑的矛头对准鉴定机构,而是质疑整个司法不公。
2007年,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但鉴定机构之间相互都是平等的主体,各个机构之间的鉴定意见打架时如何处理,并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最后这些难题就都交给了法官,由法官在法庭上通过质证来认定其效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在严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认证的前提下,要强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对明显错误的鉴定,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启动问责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冲突鉴定的解决机制,精神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还是由这一领域的专家来解决,由法官来解决这种冲突,这是为难法官,也是精神鉴定在为难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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