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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45岁外来工唐在学勇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可不久他却被公司辞退。公司人事主管获悉其事迹后,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唐在学称:“想到这件事我到现在还是很伤心”。(10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唐在学的遭遇并非孤例,类似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比如2013年浙江温州梁氏小兄弟路遇劫匪抢劫女子手机,一番搏斗制服劫匪后,却遭到了其工作的汽车修理厂老板辞退;又如上海小伙吴福佳,曾四度见义勇为,并于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长宁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2011年1月,公司辞退了吴福佳,理由是旷工(因为见义勇为受伤需要医疗),请假条交晚了。
员工见义勇为,跟单位利益有何冲突?除了耽误工作外,最关键的要数相关工伤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员工上班时间见义勇为受伤,一般是被视为工伤处理的。而员工工伤的医药费等,单位有责任承担一部分。这也是一些单位指责员工见义勇为的根本原因。
从道德与责任的角度来看,企业辞退见义勇为的员工,肯定是说不过去的,这是对社会正气的一种严重伤害。可是,仍有部分单位这样做了,可见,光凭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根本无法杜绝企业这样的无良之举。那么回到法律的角度呢?我们发现,《劳动法》有相关规定,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到唐在学身上,这一条款明显无法起到保护作用。因为唐在学与吴福佳不同,他抓小偷时并没有负伤,不存在什么医疗期,公司便可能找其他借口将他辞退。
很明显,保护见义勇为,除了从政府的角度、社会的角度给予鼓励、奖励和支持之外,还需针对企业等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要明确规定企业对见义勇为员工具有保护义务,要完善见义勇为相关补偿与奖励机制,让员工见义勇为不至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成本与损失。
辞退见义勇为者伤的不仅是见义勇为者的心,更是良性的社会环境。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说“不”,需要更加具体、详细、全面的有关见义勇为救治、奖励、补偿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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