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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符合国标、不提供购物发票、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产品没有联系人及发货地址……中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33家卫视购物栏目和12家专业购物频道进行信息采集和样品购买后发现,部分电视购物产品质量及售后问题堪忧,特别是虚假宣传问题突出,其中120条电视购物宣传信息中,竟然有111条涉嫌违规。(11月3日《北京晚报》)
也许还有不少观众记得这样的电视购物广告,电视购物营销者歇斯底里般地叫卖,某物品原价5999元,目前不需要4999元,更不需要3999元,甚至不需要1999元,只需要999元,即能买到物美价廉的该物品。也许这样的电视购物宣传早已在相应规范中消失,但新一轮的电视购物所呈现的问题,仍然有待重视和破解。
新一轮的电视购物,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问题主要表现虚假宣传和不提供真实信息等方面,在追求平等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代,电视购物所呈现的种种问题,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合法的解决方案来应对。
从中消协提供的抽样调查显示,120条电视购物信息,就有111条为违反法规和相关文件的情况。倘若放在整个电视购物的市场环境下,这样的抽样,或许只是管中窥豹而已,或许相关的问题从种类到数量可能还会更严重,消费者权益维护形势更严峻。
电视购物平台,以电视为媒介,虽说各取所需,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广告经营方式,电视购物广告,往往缺乏应有的约束,这也就导致了产品过期、虚假宣传、证照信息不全、免除经营者义务、减免消费者权利等诸多问题,最终受侵害的,只能是广大消费者和电视购物这个行业。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修改以来,已经实施一年时间,但消费者在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仍未享有平等透明的消费权利。这便造成了电视购物既缺乏自律,也缺乏外部约束的现实局面。
既然是购物,显然就是双方的互动行为。有些电视购物行为,明显具有诱惑性质。有些人自然禁不住“便宜过了头”商品的诱惑,上当也就不可避免了。避免这方面的错误,显然也需要消费者多些理性思考,面对诱惑多些理性和“矜持”。
市场行为中,总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律,即会买的不如会卖的。即消费者再理性再聪明,或者掌握更多行业术语,或许也难抵精明的商家为了谋取利益而想出的各种“玩概念”。故此,面对各种各样的电视购物陷阱,显然需要加强的,恰恰就是电视购物经营者、电视经营平台应该担当的责任。
牟利与责任,往往是商品或服务销售的两个方面。倘若法律责任不落实,或者监管不到位,不管是普通的现买现卖,还是电子商务,抑或是电视购物,都会出现向经营者一边倒的情况。加强电视购物责任的落实,必须要不扣不扣地加以落实。如此,电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维护才不会隔屏如隔山,才会多些温情,多些便利,更多些满意。
文/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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