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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6日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快递公司及从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
快递公司野蛮分拣包裹一直备受诟病。经常网购的人,或多或少遇到过快递公司野蛮分拣包裹造成的物品损毁。一旦遇到这样的事情,影响购物心情不说,还要花费时间精力与卖家及快递公司周旋,商量赔偿事宜。此次“快递条例”明确对野蛮分拣包裹“说不”,在网购迅猛发展并成为经济发展新增长点的今天,当能促进快递公司及从业人员改变旧习,既保障消费者的快件安全,又减少快件损坏纠纷带来的时间及精力消耗,可谓适逢其时。
不过,既然是征求意见稿,笔者期待“快递条例”能进一步完善,明确快件野蛮分拣的监管渠道及快件损毁赔偿等具体条款,成为消费者的维权利器及网购健康发展的“守护神”。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其业务操作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双十一”期间,全国快递运量达7.6亿件。面对如此面广量大的快递运量,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显然难以做到全面和到位。还有,“征求意见稿”关于“快件损失赔偿”的规定尚不够明确,恐难以解决快件损毁引发的赔偿纠纷。如其中要求: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保价快件按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未保价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而对未保价快件的赔偿,现有相关规定有自相矛盾之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要求按《邮政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法》规定未保价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的3倍。《合同法》则规定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于是,一旦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因快递损毁发生赔偿纠纷,快递公司更倾向于引用《邮政法》的规定,双方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消耗难以避免。
凡事不患难,但患无备。“快递条例”如增加解决上述问题的条款,必将对保护消费者的网购热情,促进快递业和整个经济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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