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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某职中15岁高一学生肖某报案,称28日16时许,自己被张某等人以衣服与张某同款为由将肖某拉到爱民巷附近进行殴打。警方经调查查明,28日下午,她在洛南县城被5名女孩扇耳光揪头发踹肚子,现在医院治疗。“5名女孩都是洛南人,也都参与打人,但因是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我们责令其监护人做好监管。”洛南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6月4日《华商报》)
报道中的施暴者,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最小的是14岁的在校七年级学生,最大的是16周岁,已辍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这起未成年人施暴未成年人事件,必须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其监护人也需要赔偿被伤害女孩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警方所称“不承担责任”其来无由。然而,即使赔偿,对此思考也不能仅止于这一步。
长期以来,由于在对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上,过于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形成了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中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乃至“以教代刑”的状况。多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相关法律条款更多偏重维护未成年施暴者的权益,除非极端严重侵害如致人死亡被判刑,通常很难有切身惩戒措施,多是靠非常滞后、虚空无力、难以看到实效的施暴者家长的管教。
未成年人的施暴者和被施暴者双方,两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都必须得到维护和保障。在法治和教育的双重层面上,没有快速有效的惩戒和没有快速有效的补偿,都是不成功的。对于施暴者,得不到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切身惩罚;对于被施暴者,得不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切身补偿。这对于当事双方的健康成长,都是无益而有害的做法。回到这则新闻中,目前很大程度上说,那位受到群殴的女孩面对的,恐怕更多是“被打白被打”,而对于施暴者,则几乎是“打了白打”。即使是后者监护人赔偿了医疗费,前者的心灵创伤恐非短时所能消弭。
不否认立法用意和司法实践的良好初衷,并不等于说如此立法司法规制完美无缺。近年来,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依法从快而有效加以遏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挑战,有必要相应地更新立法和司法观念,重新定义未成年人犯罪,更有必要在惩戒机制上配套跟进,上紧“发条”。对于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当事双方,在维护人格尊严、保障合法权益的意义上,不能顾此失彼,重此轻彼,法治人文精神的阳光应当普照施暴和被施暴的未成年人双方。
“看得见的惩罚才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对于未成年人施暴同龄人,必须在法律规制上重申一个常识,那就是作恶必惩,惩则必“疼”。没有令其“喊疼”的法制设计,敬畏法律威严、真正洗心革面,恐怕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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