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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发。北京石景山法院通过对近3年来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民事和刑事案件梳理后发现,其中系监护不当导致案发的比例高达65%。
应该说,能进入法院审理环节的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事件是一方面,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未成年人因为监护不当而受到侵害,但因为是“家事”而不为人知,却可能对孩子造成极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
在这些监护不当行为中,有的是疏忽所致。比如,我们不时在媒体上看到的孩子独自在家坠楼受伤,粗心父母把孩子留在车内致其死亡;有的则是故意为之,比如,父母离婚后把孩子当做报复对方的武器,对孩子肆意打骂,虐待孩子;还有的跟监护人根本没有监护能力有关。不少人应该都还记得“南京饿死女童事件”,两个孩子一个1岁一个4岁,她们有父母,可是父母二人都是吸毒者,父亲被关进监狱,母亲经常失踪,根本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本应该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伞,可让人遗憾的是,这些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能、甚至还对孩子实行侵害的监护人,却没有哪部法律、哪个部门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甚至不少人还认为儿童在车内死亡这样的悲剧发生后,监护人本身就是最大的受害者,再追究他们的监护不当责任,于情难容。
父母监护不当,谁来追责?这个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深思。这说明在儿童监护方面,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缺乏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因监护不当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救济体系也还不够健全,我们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和职能部门能够取代父母等亲属,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在“未成年人权益受损65%因监护不当”的严酷现实面前,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处于困境中的孩子提供完善的替代性监护。
在“南京饿死女童事件”中有一个细节让人读后备感辛酸,在两个孩子去世前三个月,她们也曾因为极度饥饿差点死去,幸运的是,4岁的姐姐打开了门,被人发现了,两个孩子才幸免于难。可是,派出所还是将孩子送回了吸毒母亲的身边,导致三个月后惨剧的发生。如果说,当时就有专门的权力机构能够作出转移或其他的决定,当时就有社会机构能够行使替代性的监护职责,也许,两个小女孩就能得救。
我们在国外影视剧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一个偶然的机会老师或是别人发现孩子身上的伤痕,父母就会因此而受到调查,甚至于不得不面临失去监护权的危险。不少国家正是实施对监护人严格的监督机制,才使孩子免受监护不当造成的侵害。
完善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对监护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进行评判与监督,并建立替代性的监护机构,是建立国家监护制度的重要环节。未成年人保护绝不仅仅是“家事”,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就是要将未成年人监护上升到“社会事”,让社会各方都参与进来。强调由专门的机构来对待监护监督和监护保障,对于确保责任到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职责和监护保障真正落到实处。否则,没有社会监护机构作为保障,未成年人仍会陷入无处可去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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