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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邹铭近日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个别“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可能面临多种处罚。2月20日《北京青年报》刊发署名评论《对父母“只生不养”就是要追责》,支持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父母进行处罚。
笔者也支持对“只生不养”的父母追责,然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现实中,如何追究“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的责任?如果根本就无法追究,或者追究之后,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还是苍白无力,那么这一规定就无法落实。
在现实中,追究“只生不养”父母责任面临三方面问题。
首先,如果留守儿童父母给了孩子生活费,但平时却很少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思想状况,这恐怕不能简单认定为“只生不养”。现实中,这类家长并不少(不但包括一些留守儿童的父母,还有一些把孩子带在身边的父母,也主要用物质给予代替亲情关爱),这也是最容易让孩子出问题的一类家长。对于这类家长,最应该做的是加强对他们的家庭教育指导,告诉他们如何监护留守在家的孩子。
目前,地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外出务工人员这方面的教育十分缺乏,不少外出务工者认为,只要给孩子生活费,就尽到了监护责任。在乡村,应该建立起对外出务工者的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即所有外出务工的父母,在外出前,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免费提供的家庭教育培训指导,通过教育培训,让所有外出务工父母,懂得监护孩子的基本方法和途径。
其次,如果留守儿童父母把孩子口头委托给亲朋照顾、监护,可亲朋好友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如何追究责任?对于留守儿童父母来说,已经委托给他人监护,且已经支付了孩子的生活费用,不能视为“只生不养”;但被委托的亲朋好友,只属于口头委托,没有委托协议,他们即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难以依法追究监护失责。
对此,需要政府部门做的是,建立强制的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要求外出务工的村民,如果把孩子留守在家,一定要明确监护人,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不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不得外出。这才能把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在实处。
再次,如果留守儿童父母对留守儿童完全弃之不顾,即便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他们也无动于衷,该怎么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这是一项救济制度,可执行依旧困难——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外出务工人员不愿意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宁可被处罚撤销监护资格。而在撤销其监护资格后,谁来接手监护,则变为一个烫手山芋。
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探索建立针对农村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儿童的“养育”责任。儿童出生后,由国家支付其直到成年的生活费、医药费和接受教育的费用,父母只是作为自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一旦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则由政府接管孩子的监护。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当前还难以对所有儿童都实行国家监护制度,但完全可以从农村儿童开始实施,考虑到我国留守儿童的复杂现实情况,率先对乡村儿童实行国家监护,是化解现实难题的有效途径,离开了国家监护制度,通过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责任来解决留守儿童监护难题的构想,极可能中看不中用,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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