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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在深圳某公司上班的张女士代表公司参加一个答谢会,答谢会上她抽中了3000元现金。因为不愿意将奖金上缴,公司以此为由将她辞退。抽中奖金是否应该上缴公司?公司以此辞退员工是否有理有据?网友说法不一,法律专家则大多站在员工一边。
法律专家之所以认为奖金归属个人,是因为中奖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属于法律上的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最典型的比如保险合同。但是,律师有意淡化了一点,那就是保险之类射幸合同的成立,是通过付费购买获得的机会。而代表公司参加答谢会,是基于公司员工的身份,而非个人身份。
有人认为,中奖本身带有随机性,并不是换个人去也一定能中奖;如果没中奖,也不能视为损害企业利益。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如果你帮别人买彩票,哪怕对方只是出了2块钱,中奖的奖金也应该归别人,而不是归你。既然是公司委派你去代表公司参加答谢会,作为员工,就应该知道自己只是企业的代表,对方要答谢的不是你,而是你所代表的公司。
你不是公司代表,你就没有资格参与抽奖,自然也就不可能中奖,我觉得这个道理非常浅显;虽然我们往往倾向于同情员工,但是基本的道理还是应该讲的。答谢会中奖归属,取决于你的身份:如果对方答谢的是你本人,你是代表本人参加,中奖自然归你;可是,如果对方答谢的是你的公司,你也是仅仅代表你的公司参加,中奖当然应该归公司处置。
举个或许不是很恰当的例子,外事活动中经常会有礼物馈赠,其中有些经济价值并不是很大,或者具有很强的私人属性,看上去对方就是为你本人量身定制的,不是你去就不会有这件礼物,但是无论如何,获得馈赠者绝对不能据为己有。你如果想要留存,必须按估算市价自掏腰包买回。各国法律几乎都是如此规定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外事活动是以公务身份进行。
我们普通人当然没有机会作为国家的代表,顶多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但背后的逻辑是一样的,非要混淆个人身份与公司代表身份,把好处留给自己,把责任丢给公司,无非是私利作祟而已,这和你经常批判的官员贪污,其实是一样一样的。
确实,看上去就3000块钱的事情,公司因此开人,好像有点过于绝情;但是,站在企业主的角度,这绝对不是小事,这说明员工的品格有问题。新闻中的张女士,并不是不知道要交公司,从而无意中犯错,而是被要求上缴后仍旧拒绝给,这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员工重视个人利益和个人权益当然没有错,但是企业重视企业利益和企业权益,也应该被同样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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