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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做保安9年,陈先生去年遭遇了一次非常不人性化的值班安排——他被安排从0点值班到当天下午4点,要连续工作16个小时。陈先生不买医院的账,愤而拒绝上班并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随后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应向陈先生支付2015年3月工资2796元、2015年4月份工资100.83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07.7元。
作为普通职工,一般会容忍用人单位的某些不正当要求。一方面,这是员工对用人单位具有较高的忠诚度,理解和尊重用人单位领导的一种反应;另一方面,员工迫于养家糊口的压力,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体力较差、缺乏技能,个人在职场上缺乏竞争力的员工,更不会轻易对用人单位的各种安排说“不”。但正如兔子被逼急了也会咬人一样,用人单位如果肆无忌惮地利用用人特权,置员工的合法权利于不顾,员工就没有必要对用人单位低三下四,而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用好法律,对用人单位说“不”,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陈先生在医院做保安9年,与涉事医院还是有感情的。但医院对陈先生这位普通劳动者,却未必很尊重。陈先生身为某医院保安队长,自己连保安排班表都做不了主,甚至自己参加保安值班都由医院说了算,陈先生受到的“礼遇”可见一斑。而有效的合同上注明,陈先生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居然出现了某天夜班(0:00-8:00)接着早班(8:00-16:00),连续工作16小时的情况,都反映了医院并没有把一个外来的保卫队长放在眼里。
虽然医院知错后,及时作了变更并通知陈先生,但陈先生拒绝上班,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反映了陈先生对医院不买账、不吃软的个性,突出了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用法律捍卫自己权利时所具有的胆量。现实社会中,不是每一个员工都如陈先生一样,但恰恰因为有陈先生这样较真的人,才让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制度有所敬畏,对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有所顾忌。
应当看到,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尊重、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了许多的努力。除了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格式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还在员工休假、休息、福利待遇等方面,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但劳动者仍然对这些劳动用工法规吐槽,感叹于劳动执法部门之软,却没有意识到员工个人在争取和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主体力量。换言之,只希望方方面面为了维护员工的权利搭好台,员工自己却不心甘情愿地走上台,劳动执法、仲裁部门或法院在一边干着急,再好的法律制度也是徒劳的。
职工要用好用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要学好法律,敢于与用人单位较真,事无巨细地对照法律制度,以法律武器维护个人的权利。这样,劳动法律制度才会起到真正的作用,劳动用工环境才会在劳动者和执法者的共同努力下,变得越来越合法、规范,越来越有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坐在平等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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