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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旅游不单是对游客的要求,也是对导游的要求,一些导游的强制购物等不文明行为,应该纳入《旅游法》规制之列。要以立法形式建立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制度,导游一旦进入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应被禁止从事导游工作,以此加大惩戒力度,依法遏制强制消费等现象。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新版《导游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办法》还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可以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
今年7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历时3个月完成的2017年旅游消费体验式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无论是一日游还是异地游,强制消费问题仍然很突出,导游在整个体验式调查中得分也最低,刚过及格线。然而,这样的调查结果,并未出乎人们的意料。时下一些旅游都不是观光游,而是变成了购物游,导游也变成了“导购”。如果游客不配合,一些导游就会原形毕露,非打即骂,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此语境下,新版《导游管理办法》对导游强迫购物、吃回扣等11类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并逐项明确了处罚适用的规定,设置了导游执业服务不能逾越的底线。这是导游新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2013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颁布实施,除降低旅游成本外,文明旅游也是检验《旅游法》实施效果的主要标尺。《旅游法》实施4年多来,情况不尽如人意,一些游客不文明现象频频见诸报端。有鉴于此,去年4月,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之为不文明游客“黑名单”,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甚至影响办理出境、银行信贷等事务。
然而,文明旅游不单是对游客的要求,也是对导游的要求,一些导游的强制购物等不文明行为,应该纳入《旅游法》规制之列。不仅导游可以举报不文明游客,游客也可以举报不文明导游,特别的,针对强制购物、吃回扣等行为,应当以立法形式建立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制度,导游一旦进入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应被禁止从事导游工作,以此加大惩戒力度,依法遏制强制消费等现象。
导游存在强迫购物等行为,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对于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制度,除了立法规范之外,应制订相关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比如,导游“黑名单”应实行“宽进严出”。所谓“宽进”,一旦发现有导游存在不文明行为,如客串导购角色、强迫购物消费、布设购物陷阱、打骂游客等等,即入“黑名单”。所谓“严出”,除了让不文明导游“停职反省”,并给予必要的惩戒之外,同时给其预留一个文明“修复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走不出“黑名单”,甚至将其从导游队伍中清理出去,并终身限制进入。
从长远看,治理导游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还要创造导游依靠优质服务获得报酬的良好环境。近几年,随着线上旅游服务的快速兴起,网约导游应运而生,导游服务报酬明码实价,与传统的导游模式不同,网约导游是给自己打工,过去则是给旅行社打工,而游客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成了直面导游服务的“上帝”。如此便理顺了服务的价值关系,促进了优质服务的归位,游客对网约导游有更多好评,强迫购物、吃回扣在这类导游服务中相当少见。
新版《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导游执业许可证不再只有通过旅行社一个途径获得,还可以通过旅游行业组织申请注册,打破了旅行社的垄断。这不但使导游执业变得更加宽松,也使旅游服务组织的市场竞争变得更加公平——导游可以与线上旅游服务机构签约执业,也可以参加导游协会组织向旅游服务机构提供导游派遣服务,强化了导游参与博弈的权利。这些都为进一步激活导游积极性、提升导游服务水平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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