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科教-正文
遏制校园暴力 法律应“挺身而出”
方芳
//www.workercn.cn2016-03-07来源: 中国教育报
分享到:更多

  代表委员建言亟须立法遏制校园暴力,笔者深表赞同。在我们一再呼唤道德培育、心理疏导的同时,必须要重视法律在防治校园暴力行为中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似乎并未对施暴未成年人形成明显的威慑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下的人,任何犯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目前校园暴力的低龄化特征,使得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施暴者来说并没有构成强有力的威慑。《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更多是从保护、教育、预防的角度进行正面规范,即使涉及对施暴少年的行为矫治内容,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也不甚乐观。很多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结,最终给公众形成了一种“孩子打人只要大人赔钱就行”的误读。由于目前立法干预的滞后与缺失,再加上存在执法不严等因素,使得校园暴力长期以来仅仅是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从而导致校园暴力行为的犯罪成本低,无形中放纵了施暴者的行为。

  只有从法律上构建校园暴力防治体系,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与法律救济,才能切实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修订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现有立法;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出台专项法律,如《学校安全条例》《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办法》等来有针对性地规制校园暴力行为。从立法内容上来说,一是要明确政府、学校、家庭等不同主体在校园暴力防控中的具体职责,一旦失职要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要明确校园暴力行为发生后,学生、家长和学校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处理程序。三是要明确对施暴者的惩戒措施和处罚程序,同时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渠道。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一直在强调教育与惩罚并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教育和保护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越了法律底线,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绝不能以保护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