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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又有一起老师因体罚学生而遭受惩罚的事件。媒体报道,山东德州一老师在课堂上扇学生耳光,被视频曝光后,事发学校对该老师进行了处罚,撤销了其班主任职务,并停职反省,给与行政警告处分,并责成其向学生及家长道歉。(5月25日大众网)
近一段时间,老师由于管教学生而遭受处罚的事件屡发,引发了社会对老师管教学生这一权力的反思与讨论。有人指出,管教学生的后顾之忧使老师管教学生的权力面临着旁落的危险。更有人呼吁,应该立法保障老师管教学生的权力。
在这里,笔者认为这一现象更恰当的表述应该是教育权的萎缩。一般认为,老师管教学生作为一项权力,应该对应着学生的权利。所以,当前者萎缩之后,相应地,应该意味着学生权利的彰显。
但实际上,教育权的萎缩并没有带来学生权利的彰显。原因在于,导致教育权萎缩的,实际上并非学生权利意识的提升,也并非对学生权利的保障,而是其他更大的权力。
在对此类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公共性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公共性,是指此类事件必须要经过一个公共发酵的过程,或者管教引发了惨案而成为公共事件,或者管教过程被录为视频并公之于众而成为公共事件。但无论如何,公共发酵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公共性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一旦成为公共事件,事件本身就脱离了教育的领域,而成为事关教育管理这一行政权力的事件。公共性引发的是公共舆论,而公共舆论又将可能影响某些人行政职位的升迁。
也就是说,最终支配事件处理的,是管理教育的行政权力。而这一行政权力的持有者所考量的,往往并不是管教行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是否合适,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学生的权利是不是真的遭受了侵害;而是事件所引发的舆论是否会影响自己的仕途,如何处理才能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对自己升迁的不利影响。总之一句话,息事宁人。
就此而言,管教学生的权力萎缩之后,真正的受益者并不是学生的权利,而是某些教育管理者的个人权力。这一点并不难理解,现实中,在对教师处罚之后,遭受体罚的学生的权利就真的彰显了吗,作为整体的学生的权利就真的增进了吗?未必。反而是一系列不问缘由、不计是非的惩罚使得教师们噤若寒蝉、投鼠忌器,无所措其手足,既不敢管教学生,也不知道如何管教学生,只好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导致了学生得不到适当的管教,客观上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可以说,在此,学生并不是权利的赢家。
本质上来说,老师管教学生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它并不与学生的权利相对立、冲突。恰恰相反,它们二者是一体的、共生的,共同构成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或者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需要老师的教育权来予以保障的,在某种形态上,老师是学生受教育权的监护者与实践者。所以,老师教育权的萎缩,同时也就意味着学生权利的萎缩;牺牲老师的教育权,也就意味着牺牲学生的受教育权。反之,保障、提升老师的教育权,也就是在保障、提升学生的受教育权。
当某些教育管理者以权力的视角,随意牺牲老师的教育权之时,社会必须要警惕,我们必须要明白,教育权萎缩之后,学生权利的凸显只是一种幻象与短视,事实恰恰与此相反。反之,要提升、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自保障老师的教育权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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