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在新疆阿克苏市一小区内,一辆电动汽车发生自燃,火灾现场有一名10岁的小女孩端着一大盆水,试图冲到现场灭火,被消防人员及时制止。对此,消防人员提醒大家,遇到火情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要贸然去救火。(5月7日中国新闻网)
这名10岁小女孩面对火灾,准备冲进现场救火,其勇气和见义勇为精神,当然值得肯定和点赞。其被现场参与救火的消防员及时制止,不仅是对小女孩的保护行为,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笔者认为,阻止10岁小女孩救火,其实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量,可以说是一堂公开教育课,具有现实引导意义。
以前,参与救火等见义勇为行为而受伤和牺牲的未成年人,通常会被当作典型事迹予以大力褒奖和宣传,有些还写进了中小学教科书里,曾是亿万少年儿童学习和效仿的榜样。然而,未成年人的施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在他人遭遇危险或突发火灾等危急时刻,如果盲目施救,便将自己也置身危险之中,为此,不少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倡导未成年人不计后果“不怕死”地见义勇为,实质上是将未成年人推向了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可以想象,10岁小女孩冲进现场救火,很有可能因灭火方法不当被大火烧伤,将对小女孩造成严重伤害。而消防人员阻止小女孩救火,事实上就是要保护小女孩不受伤害。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而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也已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中小学课本也删除了相关课文。这是社会文明和时代进步的体现,消防人员阻止小女孩救火,正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行为。
这起事例可以当作一堂公开教育课,政府部门和学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结合“阻止10岁小女孩救火”来以案说法,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宣传力度,教育孩子们不要盲目施救,大力倡导“见义智为”,在充分保护好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在自身救助能力范围之内再给予一定救助,比如在他人遭遇危险或不法侵害时,可以拨打110报警,或者向附近成年人救助等,避免盲目施救而自身受到伤害。
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阻止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当成为社会共识。但愿祖国的花朵们在全社会精心呵护下,能够快乐、安全、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