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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政府要继续完善养老
“以房养老”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正像相关业内人士强调的,“不是大众产品,只是少数老人愿意接受的小众产品,是除了政府养老以外的一种补充”。
一个健全完善的养老体系,按其重要性和地位,一般依次均是由这样“三大支柱”构成的:其一是我们十分熟悉的兜底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其二是补充性养老保险(即职业、企业年金),其三才是个人自愿的商业性养老保险。而“以房养老”仅仅只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一个具体形式而已。因此,即便是一些发达国家,“以房养老”比例也是非常低的,如“2009年美国使用逆按揭的有房产老年家庭占比仅1.4%”。更不用说,考虑到种种特殊的现实国情,我国实行“以房养老”可行性和适用范围,会显得更为促狭。
相关部门强调“以房养老不是政府推卸保障责任”固然非常必要,但若仅至于此,还远远不够。公众之所以会产生“政府推卸保障责任”之类质疑,更在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本身,仍然不完备,难免让人们对养老问题感到焦虑。一方面,我们的养老保障第一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就长期存在许多让人备感焦虑的问题,如“养老金替代率过低”、“个人账户空账严重”等;另一方面,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同样乏善可陈,如调查显示,“中国企业年金参与率只有1%,参保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约1.6%,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据此前《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人们对仅靠养老金维持退休后的生活普遍缺乏信心,92.1%对自己“走不动以后”的生活感到焦虑,57%觉得养老还得“靠自己另外攒钱”。
因此,要想根本化解围绕“以房养老”产生的养老焦虑,更须在相关改革行动上充分做到这一点,通过“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取信于民”。(张贵峰)
好试点更需好配套
表面上看,保监会的“指导意见”不错,但有没有用,还得“看疗效”。客观来说,市场是个未知数的“以房养老”,很可能就是空中楼阁。一方面,“以房养老”作为一种保险产品,不仅牵涉到房地产评估、独立产权界定等诸多因素,还面临着房价波动、老年人长寿等潜在风险。而且,“倒按揭”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银行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
另一方面,“以房养老”虽然有效提升了老年人的支付能力,但关键是可以购买到更好、更专业的养老服务。从现实来看,养老机构建设滞后,养老床位数量不足,养老服务质低价高,如此语境下,“以房养老”犹如“沙漠中的富翁”,又如何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呢?
推进“以房养老”,核心在于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最佳结合点。由此来讲,既要完善保险机构准入门槛,在充分竞争中形成“百花齐放”的参与格局;也应坚持市场规则,用更完善的制度、更有力的监管,在发挥好保险专长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让市场在“以房养老”中唱主角,必须将相关的政策配套、服务配套措施紧紧跟上。比如,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人均寿命变化情况完善产品设计,并从政策框架上健全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又如,开设金融贷款、抵押担保、资产评估等“绿色通道”,尤其是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一言以蔽之,“以房养老”必须纳入养老改革通盘考虑,既重实效更求长效。无论如何,政府都不能“缺位”,既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也应加快建立多种形态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须在强化普惠型养老保障上勇担“兜底”责任。(徐剑锋)
■三言两语
●我的房子租也好,置换也好,我自己完全可以搞定,要什么保险公司来?他们是雷锋,是免费为我服务?别打老人房子的主意了。
——孙几山
●最大的风险无疑是房价的波动。如果房价上涨,房屋增值,那么投保人是否可以拿到更多的养老金?如果房价下降,房屋贬值,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养老金会不会缩水?
——齐军
●只是提供一种养老的选择途径,是对其他养老方式的补充,特别是对儿女不孝、无子女老人来说,这是一种提高养老质量的有效途径。但归根结底,以房养老只是一种市场行为,你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政府只是对这种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何谈推卸责任?
——新沂
●贷款买房,30年,贷100W,30年总共还230W,这还不够,假设30岁买房,省吃俭用还完30年,60了,想养老,把房子再给保险公司,假设一个月给2000(一般不到),人活90岁,总共给72W,意思就是,一个错误的决定,死后墓地都买不起。这是什么概念。
——崔昊
●老人一辈子辛苦的一套房,怎么会轻易作抵押。就是空巢老人,将房卖掉,租间小房养老,也比抵押到银行好。
——金城金
●中国养老体系建设还需政府、企业、个人等携手共建,养老保障三个支柱缺一不可。
——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