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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全国两会刚刚落下帷幕,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便再度抛出猛料: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而在1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云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仇和参加了审议。
有人说,仇和改变了公众对官员的刻板印象,是个性官员;也有人说,仇和为了自己的政绩,用人治替代了法治,“上级压下级,一级压一级,层层加码,马到成功”式的做法本就不值称道。而在初到昆明之时,他曾发表了著名的“八无感言”,当时给人以一种中国传统“清官”的道德形象。所以,“仇和正接受组织调查”这一新闻犹如重磅炸弹,引来舆波泛泛,自是必然。当然,在这个舆论圈里,也存在错位评价。
其实,世界上很多事物之间都存在顺序。比如,在法律中,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位列其后。并且,就位阶次序而言,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宪法。同理,我们评价一个人存在很多标准,而在众多的评价标准中,法律评价是最基本的评价,它是第一位的标准,因为法律是捍卫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式防线。
如果无视法律评价,而大谈政绩评价、个性评价、人缘评价或者才具评价,无疑都是避重就轻。可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不讲次序的评价思维比较常见。前不久,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就引起过争议。在争议之中,周的辩护律师在微博上评价说:周文斌具有人格魅力,工作敬业,学识渊博。该律师甚至还引用了“斌哥回来,新校长差评,申请退货”的学生评语,来论证周文斌的“高大上”形象。姑不论学生做出此类评价的背景和真实心理,从法律伦理来看,其隐性说辞就过不了关:难道一个被学生尊敬的校长违法了,就不该被绳之以法?或者,一个被学生尊敬的校长违法了,就该被轻判?
所以,评价“仇和式”官员,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一种认知:任何人只要违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一个常识,无可争议。无论仇和是一个什么类型的官员,法律永远是对其最基本的评价标准,我们必须理清评价标准的排列次序。当然,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要避免一种“二元化”倾向,即不能非黑即白,简单给仇和做出好人或坏人的定性。笔者以为,我们评价仇和,不怕一无所知,就怕一知半解。要知道,这个世界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好人和坏人,只存在做好事的人和做坏事的人。在仇和违纪违法的具体调查信息正式公布之前,公众应该恪守理性,不信口开河。毕竟,舆论之刃往往锋利无比,可伤人于无形。
此外,撇开仇和的个人违纪问题,单从他的为官作风来看,我们还应去除一个思想误区:如果目的正确,手段不对,那么其行为还能称为正义吗?如果还能称为正义,那么防卫过当就不违法,喊着爱国口号的打砸抢烧行为也可以被接受,这显然荒唐,不符合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既定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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