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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南宁孕妇吴良彩被“江湖”黑警钓鱼执法。在实名举报后,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因有孕被取保候审。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被吴良彩举报的警所,先后有5人被公诉,3人被判刑。2016年春节,被解除取保候审的吴良彩,度过了她“洗白”后的第一个春节。近十个月过去了,此案依然留着一个尾巴:她被扣押的钱物仍未归还,身份尚不明确。(2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吴良彩案的主要情节就是一起“连环钓鱼案”。警方先是派出“黄鹏”通过QQ联系女店主吴良彩,要用吴良彩的POS机刷卡套现15000元,被警方逮了个正着;然后以罚款10万或“上山坐牢”相威胁,让吴良彩再找个刷卡的人套现,警方再将第二个套现者抓了现行。此乃是“以鱼钓鱼”之术,可以受惠无穷的。
不过,对于此案的“命名”,我总觉得很不准确。从2014年9月,直到今天的报道,都称之为警方“钓鱼执法”,这个定性是错误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南宁永新派出所的行为都谈不上是“钓鱼执法”,他们的行为可能确实是“钓鱼”,但却并非“执法”。比起舆论批评的“钓鱼执法”更要下流无耻,其本质就是“钓鱼敲诈”。
我们最常见的“钓鱼执法”,例如运管部门打击非法营运的“黑车”,其手法是由运管检查人员扮乘客在路边拦车,然后获得黑车收取钱财的证据。这种做法之所以被批评,是因为执法者只应该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不能制造假象引诱犯罪。但其出发点确实是为了打击非法营运,而且在“钓鱼”之后,也会依法进行惩罚的。而南宁永新派出所的做法完全与“执法”无关,他们不断“钓鱼”,目的就是为了多得“罚款”,不知道进了谁的腰包。而即使进行套现的违法者被引诱犯罪后,只要罚款,就可以免于处罚的。这样的“创收”与执法连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与其说是“执法”,不如说是“抢钱”。
当然,在吴良彩公开举报之后,博弈终于有了结果。2015年4月,南宁兴宁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邓振聪、陈朝晖、“胖警察”李其伟,因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11年半到7年不等的刑期。本报报道的吴良彩、黄鹏和化名李先生的三单案例,均被法院审理认定,几被告人共“创收”26万元。
既然犯罪分子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吴良彩也应该扬眉吐气了吧?但是,此案的正义只实现了一半:坏人受到了惩处,好人并未得到平反昭雪。一个月后,南宁公安通知吴良彩去办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但对她的立案是否撤销、是否终止侦查,据其透露,没收到办案机关任何通知,也没人找她进行任何询问或讯问,而扣押的POS机和钱款也未退还。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吴良彩是否还是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
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到185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对扣押的财物应当解除扣押予以返还。同时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南宁警方为何故意给吴良彩留下一个尾巴?我们当然愿意从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的角度去理解,但更容易想到,是否也是一种打击报复的手段?难道警方觉得,就是这个女人揭了公安队伍之丑,被迫惩罚了警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让警方丢了脸,现在也不能让吴良彩快活,也要给她一点惩罚,让她吃点苦头?哪怕是故意给点小鞋穿。事实已经证明,南宁警方当初对办理此案就是不积极的,在举报后142天都没有查到那个“胖警官”,甚至西乡塘警方还威胁举报人。
希望南宁警方虚心吸取教训,抓紧办好此案的后续工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3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如果办案机关的办案警察在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后没有告知吴良彩,也没有对扣押的财物解除扣押返还吴良彩,办案的警察是会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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